光
譚蕙芸 07/06/2021
上周五晚上九時四十分,在天后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出口,於興發街巴士站附近,一名穿白恤衫的機動部隊小隊主管,站在石壆上的制高點。他身上揹着小型擴音器,拿着咪高鋒說:「這是警察的警告,如果你開啟了手提電話的燈,或者電子蠟燭的話,請你立即關掉,因為以上動作,已經干犯咗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不停止的話,警方會將你哋拘捕。」
途人有人手機燈亮着。該警務人員説道 :「熄燈呀吓 ! 你哋既行爲已經有十個人以上,你哋既行爲已經干犯咗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同埋,已經參與一個非法集結。」隊員在行人路截查路人,有老人家説不懂得把電話閃光燈關掉,主管則説 :「搵入幫你熄 ! 」
有人跟警察理論,會被帶到一查身分證和搜查隨身物件。當時我身士掛着記者證,以手機拍攝截查情况,警察上前把我趕到幾米外,但同時,我的雙眼被警察亮的手電筒强光照射。「怕你危險呀 !」「妳行到那邊可以拍攝 !」
後來才發現,幾位電視台記者坐在石壆觀察,我也並排坐,以手機離遠拍攝。然而那是晚上,拍攝影片時手機自動補光功能啓動,有警務人員走近我跟我說 :「小姐,别指着我的眼睛 (拍攝),把鏡頭低。」在這一個晚上,誰有權使用光,誰要忍耐黑暗,誰的光是違法,是香港社會的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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