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21

官問為何方式不同   控方:不同警組負責 《大公》員工查冊被票控   蔡案用控罪書 明報專訊

 官問為何方式不同   控方:不同警組負責

《大公》員工查冊被票控   蔡案用控罪書

明報專訊   25/05/2021



    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被起訴定罪罰款後,疑有《大公報》員工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候訊。裁判官在庭上關注,為何控方以控罪書起訴涉同一控罪的蔡玉玲,卻以傳票方式處理本案?控方稱,控罪設檢控時限,而且兩案由警方不同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有不同。


辯方申押後審訊遭駁回


    據悉是《大公報》員工的男被告黃偉強(47歲),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的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在申請證明書作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時,陳述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該罪最高可罰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辯方原本申請將案件押後9個月,以待蔡玉玲一案的上訴庭判決。惟曾主審蔡玉玲一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認為,兩宗案件性質完全相同,爭議無關控罪適切性。徐官表示,本案毋須長時間押後,故駁回辯方的申請。


控方:控罪設檢控時限   官質疑:兩案時間相近


    徐官亦一度關注,為何控方在蔡玉玲案與本案的檢控方式不同。控方回應稱,控罪設有檢控時限,律政司已在時限前盡快向本案被告發出傳票。裁判官聽罷質疑,兩案的案發時間相近,本案甚至發生在蔡玉玲案之後。控方表示會向案件主管了解詳情,只知兩宗案件由不同的警隊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不同。


    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以現金1000元保釋至6月17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屆時將聽取被告答辯。


【案件編號:ESS 38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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