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21

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 申上訴終院許可 明報記者

上訴庭裁「伙同犯罪」  適用暴動案裁決 

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   申上訴終院許可

明報記者   29/04/2021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天在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結案陳辭中,提及暴動罪的法律原則,並引用上訴庭在7.28上環暴動案中,裁定「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案的裁決。周天行透露,上環暴動案中的被告湯偉雄,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惟聆訊目前尚未排期。


    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以及當時16歲少女,於2019年7月28日的上環衝突中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後來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上訴庭上月頒下判辭,裁定「伙同犯案」原則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案,即不在犯案現場的犯案者同樣可入罪,包括通報警方佈防的「哨兵」以至駕車接送示威者離開的司機等。



7.21結案陳辭   控方引「伙同犯罪」 

稱現場鼓勵暴動同屬主犯 6.18裁決


    前年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6人不認罪的審訊昨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控方引用上訴庭就「伙同犯罪」原則的裁決,指即使未能證明其中兩名被告曾出手打人,但他們身在現場鼓勵暴動,屬主要犯案者,「至少都係secondary party (次要參與者) 」;辯方則強調被告並非與其他白衣人「一伙」。控方又稱,本案不存在暴動罪成、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的情况,兩罪須同時罪成或罪脫。案件6月18日裁決。



官問:能否暴動罪成傷人罪脫

控方:不會出現這情况


    6名被告為王志榮、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飛天南)、鄧英斌及蔡立基,他們否認暴動罪、有意圖而傷人罪等6項罪名。法官葉佐民先要求控方逐一說明各人案中角色(見圖),控方提及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黃英傑及鄧英斌曾打人,但兩人在場參與鼓勵,可被視為主犯。葉官質疑「打人同鬧人唔同,點樣成為毆打的共犯?」控方強調,黃在場作激烈肢體動作,鄧則持棍走入車站及月台,不只是出現在現場。


    葉官問控方,能否出現暴動罪成而有意圖而傷人罪脫的情况,控方說「唔會出現呢個情况」,指從整體證據而言,兩罪須扣連在一起。控方其後引用案例解釋法律原則,包括上訴庭裁定「伙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一案,以及青年新政梁頌恆進入立法會會議室的非法集結案,指法庭應採用「客觀準則」判斷破壞社會安寧的情况,而非被告的主觀意圖。


    代表黃英傑的大律師王詠文陳辭稱,即使黃曾指罵在場者,但他「緊守非暴力的界線」,行為未達暴動程度。葉官反問,被告動作挑釁,是否可理解為暴動裏的分工合作,大狀回應說,除非能證明被告與白衣人有共同目的。葉官再問:「如果佢目的係搵林卓廷算帳,但其他人針對閘內人士,咁又算唔算?」大狀重申黃指罵是短暫反應,他可能見到人擲東西才罵人,與其他人沒聯繫。


辯方強調被告非與白衣人一伙


    各被告的辯方大律師之後逐一爭議控方對各被告行為的描述,當中鄧懷琛、鄧英斌及蔡立基的大狀均強調被告不是與白衣人「一伙」。代表吳偉南的大狀重申,吳只是在自衛時使用了「過分武力」,惟葉官質疑「過分武力法律上就唔構成自衛啦」;控方亦反駁,吳向手上沒有武器的人揮棍施襲,自衛之說明顯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888/19、11 & 7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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