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精神病者三求服藥 警不理
無律師家人陪錄口供 涉違警察通例
明報記者 04/01/2020
精神病康復者A小姐曾被警方拘捕,稱拘留期間三度向警員表示需每日服藥,要求入院,亦指自己有勞福局發出的殘疾人士登記證,可證明確實為精神病人,但警員置之不理。最終她在保釋回家後才可服藥,拖延逾24小時。她說被捕後持續發噩夢及覺得驚恐,後來兩次覆診,醫生相繼加藥、調高劑量,顯示病情惡化。 |
民陣元旦日遊行被腰斬後,警方在銅鑼灣大圍捕逾400人,多名無辜巿民被拘押,警方被批評濫捕,另又被揭疑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MIP)濫權。
有在反修例示威被捕的精神病康復者控訴,拘留期間向3名警員三度要求服藥,警員均置之不理,質疑她「玩嘢」,最終拖延逾24小時才再服藥,保釋後病情惡化,需加重用藥劑量。警方亦涉嫌違反《警察通例》,未有即時安排合適成人或律師陪同事主錄取口供。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倫智偉表示,知悉有約13宗MIP或抑鬱病患被捕個案,部分人無法即時與家人或社工會面,有急切醫療需要卻不獲即時處理。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批評警方漠視MIP被捕人權益,不將指引放在眼內。
警聲稱重視MIP權利:培訓警員 盡量安排合適者陪錄口供
就警員涉嫌沒理會MIP被捕人的藥物需要,及沒有安排合適成人陪同,本報向警方查詢,警方未就此回應。警方稱重視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並已向所有新入職及在職警務人員提供全面培訓。警方亦稱,會盡量安排合適成人(親人、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或看守他的人等)陪同錄口供。
事主:值日官質疑「玩嘢」批「唔舒服又出來?」
精神病康復者A小姐(化名)向本報記者表示,早前在示威活動中被警方拘捕,被拘留於警署期間,她三度向警員申明自己為精神病康復者,需每日服藥,但身上沒有該種藥物,故盼警員安排她入院治理。她亦指自己有勞福局發出的殘疾人士登記證,可證明自己確實為精神病人。但她的訴求不獲受理,值日官質疑她「玩嘢」,亦批評她「唔舒服又出來(示威)?」
A憶述當時有被捕女子暈倒、男子「爆缸」流血,同未被送院,警員亦不理。之後她再向負責搜袋的警員提出服藥要求,警員無安排。她說,警員態度惡劣,對所有被捕人均以「犯」、「曱甴」稱呼。
警員稱律師未到或扣更久 事主錄口供後方悉律師一直在等候
之後,有警員威嚇她律師遲遲未到,她可能要被扣押多時,最終她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錄取口供。及後她第三次提出需服藥,警員着她等候。當她完成錄口供,警方才安排她見律師,其時她發現,原來律師一直在警署外等候,家人亦等候了5小時。
拖逾24小時始服藥 病情惡化
A表示,被捕前一周醫生為她開新藥,需每日服用,今次保釋回家後再服藥,已拖延逾24小時。她說被捕後持續發噩夢及覺得驚恐,後來兩次覆診,醫生相繼加藥、調高劑量。她對於警方忽視其殘疾需要感到失望,擔心同類被捕者有同樣遭遇。
協助處理反修例被捕者案件的律師林正文表示,根據《警察通例》第34章,不論該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為受害人,證人,或疑犯,警務人員應立即安排一名合適成人在場陪伴及提供協助,以保障MIP的利益。他認為,以A小姐個案,警員沒安排合適成人陪同,涉嫌違反通例要求。
張超雄斥指引「統統不執行」
社總批「警方處理MIP態度退步」
張超雄表示,2015年美林邨老翁被殺案,警方錯誤拘捕一名智障男子並一度控告誤殺,引發重大爭議,有警員須接受紀律聆訊。他認為警方應汲取教訓,但近期反修例事件顯示,「警方態度完全無變,並延遲或妨礙一些醫療治療需要」。他亦批評警方對被捕人心存仇恨、偏見,「所有指引、通例、程序、保障被捕人的基本權益,根本統統都不執行!」
倫智偉表示,MIP包括精神病、智障、自閉症患者,他們不懂得表達自己,或被警方誤會為不合作,若無合適成人陪同,會將被捕人權益置於不利情况。他認為警方在處理MIP的態度上退步,「當年美林邨案件承認有錯,但現時不認有錯,說好的處理步驟沒有,尊重態度也沒有」。
警屢被指剝削兒童弱勢權利
成人陪錄口供變「未必經常可行」
反修例運動期間,警方屢被指剝削弱勢人士被捕後的權利及保障。除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根據《警察通例》,16歲以下被捕者亦須由合適成人陪同接受搜查及錄口供等,此為強制規定。但警方上月底稱,若警方當場逮捕疑犯需立即查問,或未能聯絡其父母或監護人,又稱案件主管可授權批准無成人陪同下錄取口供。
15歲少年在2019年9.21「光復屯門公園」示威被搜出經改裝的長傘及雷射筆等而被控,同年10月少年應訊時,警員作供承認,即場截停少年及在現場錄影少年問話時沒作警誡,亦無家長陪同。辯方在庭上投訴,並表明反對將口供呈堂。
警稱案件主管可准無合適成人在場
《警察通例》第49章24節指出,為16歲以下的被羈留人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MIP) 安排合適成人在場屬強制規定。去年11月13日,保安局長李家超回覆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時質詢時,稱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警方會要求「合適成人」到警署陪同,方對被捕的兒童或少年查問。「合適成人」包括親人、監護人、照顧者、對處理某類有特別需要的人有經驗者,但不能是警務人員或受僱於警方的人。
不過,警務處長鄧炳強上月23日在回覆張超雄的公函稱,上述安排「在某些情况下未必經常可行」,例如警方在該人犯案一刻或偶然碰上而當場逮捕,需立即查問,或未能與其父母或監護人聯絡;又或延遲聯絡父母或監護人會拖延展開查問的時間,以致日後其口供呈堂作證時可能遭受質疑等。
警方稱,「案件主管可授權批准與16歲以下的人會面時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合適成人在場,但相關會面的詳細情形,錄取口供的經過及所採取的措施均須被記錄」。張超雄批評警方做法令被捕兒童的權利被踐踏。
崇光外被捕 多人稱聽到槍聲未聞警告
有往吃飯 有往購物 有附近下班
警方元旦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一帶拘捕200多人,強調警員多次警告離開無效才截查,否認濫捕。本報昨訪問7名獲准保釋被捕者重組當時情况。綜合眾人憶述,當日在崇光一帶聽到槍聲,看到有防暴警由維園推進,人群遂向灣仔方向逃跑,卻遇到另一隊防暴由灣仔向東推進,「前後包抄」。受訪者均稱未聽到警方警告或看到警方舉旗,有人形容「唔夠一分鐘」已被圍捕。有市民稱丈夫到崇光購禮物給女兒時被捕。
被捕者:邊跑邊射催淚彈 絕對濫捕
警方元旦日在銅鑼灣截查464多人,昨修正拘捕人數為286,年齡介乎14至81歲,全部涉非法集結,被捕者昨陸續在北角警署及香港仔警署獲准保釋。本報訪問了5名在香港仔警署及2名在北角警署獲保釋者,重組當時情况,至少6名受訪者稱聽到或看到警員開槍,其後逃跑;所有受訪者均稱,沒有聽到或看到警方警告。
在北角獲保釋、30多歲的地盤工人陳先生稱,當日遊行後在銅鑼灣吃飯,約8時許欲往港鐵站乘車離開,當時在崇光附近聽到至少3下槍聲,並看到一隊防暴警從維園方向向西跑來,有警員邊跑邊發射催淚彈。他稱當時和一名防暴警平排跑,「佢指住我叫我唔好跑,我跑快兩步」,跑至崇光及銅鑼灣廣場一期之間的花旗銀行外,迎面一隊防暴警由灣仔方向向東推進,他「唔夠一分鐘」被前後包抄拘捕,其間沒聽到或看到警方警告,直至11時許一名女警在現場宣布各人涉非法集結被捕。他批評警方「絕對係濫捕」,稱看到在銅鑼灣有露宿者被圍捕,提供隨身「家當」檢查,但不獲放行,最後不知有否帶署;北角警署內亦有一名菲傭,因沒帶身分證出街被捕。
在香港仔警署被扣查48小時後獲准保釋的Carmen憶述,當日遊行後,在銅鑼灣港鐵站D4出口外欲往吃飯,突然聽到槍聲,有市民向灣仔方向跑,她當時站在一旁,看見有警員「一路行一路射」,但無聽到警方警告。未幾她發現自己被包圍並要求坐下。她稱約半小時後警方開了兩張枱登記個人資料,第一張枱她被抄寫身分證,她問警員為何要抄身分證,警員稱「後面有人解釋你聽」,另一張枱有警員在她手上寫編號,稱要以非法集結拘捕她。
30歲物業主管Marco同樣在香港仔警署被扣查48小時後獲准保釋,他憶述當晚遊行後,在崇光門外吸煙,「諗緊食乜」,突然聽到槍聲,未聽到警告,其後有防暴警推進,喝令在場市民向灣仔方向前行,他依從指示前行,卻在另一邊遇上另一隊防暴警禁止前行,警方包圍網就此形成。
崇光買禮物給女兒 下班男被捕
患有高血壓、40餘歲的楊太昨早手持拐杖在警署外,與女兒等候丈夫保釋。她說丈夫當晚在銅鑼灣附近下班,被捕前已工作逾12小時,「當晚7時半收到他的信息,他說『留飯』(給他),會先去崇光買新年禮物給女兒」,其後便與丈夫失去聯絡。楊太對丈夫無故被捕感無奈及「難以理解」,「不知道拘捕行動的準則和用意,但小市民就要接受」。
老闆直播見藍絲員工「食花生」被捕
車房老闆劉先生昨午到北角警署了解,他表示元旦在家中看直播時發現員工在崇光附近被捕,得悉對方無帶身分證而被捕。他續說,該員工是「藍絲」,「藍到係小粉紅」,純粹落樓一會,「見到他站在一旁食花生」,未料被拘捕。因該員工患有心臟及肝病,劉早前帶同藥物、員工的身分證副本及住址證明到北角警署,惟未能將藥物交到員工手中。
元旦日在銅鑼灣被捕捕者陸續由北角警署及香港仔警署保釋離外,差不多所有被捕者獲警方安排換上灰衣灰褲及膠拖鞋。 |
元旦被捕 保釋者全換灰衫褲 團體斥「有辱人格」
元旦被捕市民昨陸續獲准保釋,離開警署時幾乎全換上警方提供的灰色衫褲,當中有人投訴在警署內要等24小時才獲准致電親友報平安,而安置被捕者的地方狹窄,無法躺下休息,40多小時均只能坐着進睡。
警:檢走衣物為調查
前線:一般准家人送衫更換
本報昨到香港仔警署和北角警署外觀察,多名獲准保釋者穿上警方提供的灰色長袖衛衣、長褲及膠拖鞋,獲警署外有心市民送贈衣物,躲到隱蔽地方更換。
民間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批衣著「有辱人格」,違《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警方稱,因應個別案件的情况,警方或會檢取被捕人的衣物作調查用途,並會相應提供保暖和舒適的衣物予有關被捕者。警方重申一向尊重被羈留者的尊嚴、私隱和權利,並有一套既定程序處理,確保符合法例和程序上的要求。在對調查過程或司法程序沒有造成不合理的延誤或妨礙下,被羈留者會獲安排與外界溝通,如尋求法律援助及與親友聯絡等。
有在反修例運動中負責拘捕行動的前線警員稱,給被捕人更換的衣服由各「環頭」自行安排,沒指定款式,採購時以價低為原則,他見過有環頭提供印有「I Love HK」字樣的T恤給被捕者更換。
他說以往會容許被捕者保釋時由親友帶衣服給其更換,估計今次是因警署要處理大量被捕者,沒有人手檢查親友送來的衣物。
18歲姓嚴大學男生在北角警署被拘留39小時後保釋外出,他說警署有分發水及食物,但提供的火腿通粉及粟米肉粒飯都是冷冰冰,家屬送來的食物亦是冷的;有部分警員會拖延各種程序,「令你廁所要遲啲先去到」。
被捕者:等24小時才准致電報平安
他說自己被羈押在類似倉庫的地方,「被迫一百幾十人坐喺嗰個地方」,無法「攤喺度」,只能坐着睡。他說於1月2日凌晨約2許要求致電向家人報平安,至翌日凌晨4時才獲安排。
報稱地盤工的陳先生在北角警署拘留45小時,他說被安排在警署一個有蓋停車場,以鐵馬分隔,每區有四五十人,有膠櫈可坐,亦有毛氈禦寒。
陳先生說被捕約12小時後致電親友報平安,警方有提供一日三餐,「但全部都係火腿」。他說在銅鑼灣被圍捕後,一名男子要求上廁所,獲警員給膠樽「自行解決」。
退監警國際專家:公安條例與基本法對立
警方稱元旦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截查464人後拘捕286人。早前表明退出監警會國際專家小組的英國學者在Twitter發文,表示《公安條例》容許警方大型拘捕,與《基本法》「客觀上有對立」。
早前表明退出監警會國際專家小組的英國基爾大學自然科學研究院院長兼教授Clifford Stott前晚在Twitter發帖文,轉載香港電台有關警方元旦日拘捕286人的新聞報道,內容稱警方否認當日為任意拘捕(arbitrary arrests),並警告警方界定一個地方為暴動後,無人有權逗留在該處。
Stott在帖文表示,現時《公安條例》容許警方界定任何情况為暴動,令所有在場者均為犯法,容許警方作大型拘捕(mass arrest),而《基本法》保障和平集會的自由,他個人認為《公安條例》和《基本法》「客觀上有對立」(objective t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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