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1

囚多於3年罪 警可索SIM卡主資料  政府倡「嚴重罪案」 毋須手令  明報記者

囚多於3年罪   警可索SIM卡主資料 

政府倡「嚴重罪案」 毋須手令   民權觀察質疑定義闊

明報記者   11/03/2021


    政府1月尾宣布將引入電話智能卡(SIM卡)實名登記制,官員原稱「引爆土製炸彈、綁架、販運毒品及走私等」嚴重罪案,執法部門才可不用法庭手令也可向網絡商索取卡主資料,但據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供文件,「嚴重罪案」門檻是最高刑罰多過100萬元罰款、或監禁多於3年的罪行,並由警司職級或以上人員授權索取登記人資料。有律師指出,監禁不少於3年的罪行非常多;人權組織亦認為,「嚴重罪案」定義太闊,應列明毋須手令就可行使權力的罪行。


SIM卡實名制諮詢期至本月20日


    政府擬引入SIM卡實名登記制,原定諮詢期至2月28日,後延長至3月20日。建議下,每人最多可向每個持牌電訊商以實名資料,登記3張電話儲值卡。另一焦點是建議執法部門若有「迫切或緊急理由」,在經一名不低於等同警司職級的人員授權下,可毋須手令要求索取登記人資料,但不包括通話紀錄、內容及瀏覽紀錄等。據警方數字,截至2019年底警司級或以上實際人數有475。


    據商經局及保安局最新提交文件,「迫切或緊急理由」包括當合理懷疑有「嚴重罪案」已經、正在或即將發生,因而有迫切需要向電訊商取得電話卡登記紀錄,以調查或防止該宗罪案,以及因申請手令導致延誤或令證據遺失或受損等。文件進一步解釋,「嚴重罪案」即最高刑罰包括罰款不少於100萬元或監禁不少於3年的罪行。按香港法例,不少罪行判刑可高於3年,如多於3人的非法集結罪行可囚5年。



指應列明何謂「迫切」理由

大狀:囚不少於3年罪行非常多


    大律師陸偉雄說,現行法例下,執法人員必須申請法庭手令以向電訊商取得電話登記人的資料,目的是具權威的獨立機構負責監察,沒有緊急情况可例外,做法行之有效;若由執法部門自行決定可取得資料,觀感上有欠獨立性,認為若有需要,條例要清晰列明何謂「迫切」。他補充,監禁不少於3年的罪行非常多,《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罪行、盜竊罪等全包括在內。


倡列明可無手令取資料罪行

民權觀察:不宜純就「調查」用權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嚴重罪行」定義太闊太寬鬆,「詐騙都要坐3年,但有否急切性?」他指不經正常司法程序行使的權力應要有更具體及特定的原因,例如應局限於急切制止可能出現人身傷亡的案件,如謀殺、恐怖活動、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港區國安法》等,建議律政司製作附表,列明可以不經手令索資料的罪行。王又說不宜單純就「調查」案件使用權力,執法部門應須以書面向電訊商提出要求,列明罪行及理據,「不是打個電話就取到資料」,否則易濫權。


擬不管機器類型連接卡   IT界:未必可解決制度限制


    另外,政府文件提到登記制度只規管人對人溝通的電話卡,用作機器類型連接的電話卡,如物聯網儀器則不限。資訊科技界選委黃浩華稱,一般機器測試亦需用到人對人溝通的電話卡,而業界對於機器之間的連接與法例上的定義未必一致,認為即使不限機器類型連接的電話卡登記,亦未必解決到科技公司將受登記制度限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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