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20

宣小事件 教局處分越權違法 余惠萍

宣小事件 教局處分越權違法

余惠萍 (中大教育學院榮譽專業顧問)   13/10/2020



    轟動教育界的九龍塘宣道小學事件,甫出現便引起業內眾聲質疑,教協最近的聲明羅列了對教育局10點強而有力的駁斥,10月11日的記招才首次把事件細節報道清楚,但內裏仍蘊藏着一些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


    焦點課節在2019年3月施教,9月教局接獲家長匿名投訴後,派員到校調查蒐證,但未提供結論。直到2020年3月才指令校方調查。翌月,校方完成後呈交報告給局方。6月局方去信6位教師(包括校長)要求解釋。7月教局收到解釋後,再致函相關教師,作出不同懲處,包括會吊銷負責「設計教材」的教師的註冊,教師可作最後辯解,教師提交書面辯解後,至9月下旬,教局致函正式取消其註冊。整個過程並無聆訊和對質。


學校、教局兩個調查 哪個具凌駕性?


    重複調查難免把案件複雜化,當出現南轅北轍的不同結論時,法律上該怎樣處理?究竟孰高孰低?


    10月10日,說是依法行事的楊潤雄局長在港台節目聲稱,局方作為監管機構,不一定會接受校方的結論,言下之意,教局的結論在法理上具凌駕性。


    問題是:局方權力來源的《教育條例》是否這樣說?根據第47條,常秘有權因教師嚴重失德而取消其註冊;而第58(1)條授權校長處理教師紀律事務,這當然包括專業失德問題。條文的含意是,兩方均可行使附帶權力(ancillary power)調查。然而,法例並沒有確定局方的調查結果具凌駕性。反而,第58(2)條更顯端倪,條文說:「常任秘書長可就任何與學校的教學及紀律有關的事項而與該校校長接觸,而在此等情况下,校長須直接與常任秘書長通信。」法例很清楚,校長的裁定毋須先得常秘的批准,常秘亦無權推翻校長的決定,楊潤雄的說法是全無法律根據,實質上是權力僭建。


    解決目下複雜的困局的最佳方法,是讓法庭作出裁定。


裁定失德準則為何?


    第二個問題是,教局裁定教師干犯專業失德的準則是什麼?跟校方所用的準則有什麼不同?在過去的專業失當案件,局方曾說會遵照《香港教育專業守則》辦事,今次是否一樣?若然,被「釘牌」教師到底違反了《守則》哪一條?再而,在2019年3月前,局方有沒有向所有中小學發通告,明令禁止教師在課堂上討論港獨議題,以及違規者會遭受「釘牌」處分?若無的話,更顯局方無法可依。


程序公義 首要是清晰的指控


    葉建源議員抨擊教局在處理案件時,違反了程序公義。程序公義是普通法制衡行政機關濫權和保障公民權利的方法之一。按行政法規定,局方必須在調查過程中恪守「自然公正原則」,這個大原則其中一項規定是:局方有責任明確地告知涉案教師,有關對他的指控和具體內容,否則他就無法有效地針對指控作出抗辯。假如局方只是籠統地說控罪是專業失德,客觀效果是把一個嚴重指控模糊化,等於球賽不設「龍門」,教師自然被蒙在鼓裏,無法知悉面對十分嚴重的指控,也無法作出具針對性的陳述和答辯,產生不公是不言而喻,局方確是違反了「自然公正原則」。若實質指控是在調查後才能確定,同樣道理,局方亦有責任盡快通知教師,即確定「龍門架」,讓他有機會針對指控重新答辯。


其次是指控的實質證據與有關文件


    在1999年的一宗司法覆核案例R v. Dunraven School, ex parte B,英上訴庭表明,在牽涉開除學生學籍的匿名投訴案件,由於後果嚴重,有關的紀律程序必須公正,而「最基本的公正」除了須讓被告人清楚知道指控和具體的內容外,還須向被告人提供審裁者可以看到的所有材料。換言之,在2020年6月展開新調查時,局方有責任向涉案教師提供局方所有有關材料,包括家長匿名投訴信、校方調查報告、2019年9月局方跟師生會談的資料、蒐集到的證據等文件,違反的話,法庭可推翻局方的裁定。


亂七八糟的懲處


    曾接受法律本科訓練的李美嫦常任秘書長,最終作出的懲處委實令人費解,除一位教師被「釘牌」外,還有3位教師被警告,校長、副校長亦遭受譴責。傳媒報道,被「釘牌」的教師是應其他同事所邀,幫忙設計教案、教材及工作紙,完全沒有參與授課。陳蕭淑芬常任副秘書長在港台辯稱,有無參與授課不重要,局方的結論是建基於教案和工作紙的內容上。這樣的證據十分薄弱,在法庭上不足以支持「有計劃地散播港獨」的嚴重指控。原因是該教師對其他教師在課堂如何講解和表達該課的內容及使用教材,是沒有控制權的;而負責授課的教師絕對有自由運用自己的專業判斷,把教學內容增刪和隨意發揮。按局方的邏輯,使用這些「播獨」材料的教師不是應該罪加一等需要一起「釘牌」嗎?


    法律講求實證,儘管李常秘在10月6日的記招上強調,事件對學生造成損害,但媒體的報道卻給她打臉。有上該課的學生表示,授課教師沒有在堂上宣揚港獨或作政治立場表態,學生本人也不贊成港獨,而局方到校突擊調查時,被查問的學生也有同樣的回應。即事實是:這些教師沒有宣揚港獨。


    總而言之,李常秘對一眾教師和校長的處分是越權違法的,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所以教師校長們,應盡快在死線前提出上訴或司法覆核,還己清白及彰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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