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吞冰毒警提堂 控罪書沒提職業、毒品類型
西九龍反黑組兩名警察涉私吞25公斤「冰」毒被捕一案,其中涉案41歲警署警長及另外同於酒店被捕的兩男女,共被控3項危險藥物的販運罪,當中兩人昨日被解至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涉案女子因留院沒上庭,3人暫毋須答辯。案件控罪書並沒有列出3名被告職業,亦無提及涉案毒品類型及數量。有大律師形容做法奇怪,稱「做咗咁耐大狀都未見過咁」。
大狀:奇怪,未見過咁
案件控罪書的內容由警方提供資料。警方昨回應稱,警方已將列有被捕人及控罪資料的控罪書送交法庭,以作檢控,警察公共關係科早前亦已發放相關資料予傳媒參考。
被告依次為秦景峯(42歲)、王若男(28歲)及報稱居於紀律部隊宿舍的許思漢(41歲)。控罪指稱秦於2020年5月6日在九龍帝苑酒店1508室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王及許涉於5月7日在同一酒店1517室內及九龍南山邨的一個單位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次被告因仍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昨沒上庭,須在5月14日或出院後再提訊;另外兩人無保釋申請,還押候訊。案件押後至7月6日再訊,待化驗報告完成。
此類案件控罪書內容由警方提供資料,而在控罪書內,被告個人資料一般會提及職業,即使無業亦會寫明;另外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的案件,控罪內容會提及涉及毒品或藥物種類與數量。惟此案控罪書內沒有「職業」此項目,控罪亦無指稱涉及何種危險藥物及數量。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認為,警方今次做法「奇怪」,稱「做咗咁耐大狀都未見過咁」。他指出,控罪書不是必須提供被告職業,如被告以「返散工」為主,即沒有固定工作的話,難以交代下不提及職業亦屬正常,但被告若為警務人員,其職業應屬穩定,「無咩理由會唔寫」。
蘇俊文又說,此類案件的控罪內必須提及涉及毒品類型及數量,因即使懷疑危險藥物在提訊時尚未經化驗,亦須讓法庭知道初步案情,才能令法庭容易作適當決定,如決定是否容許被告保釋,而警方亦理應在對涉案藥物有懷疑,認為該藥物屬某種毒品,才會落案。
「害群之馬損警隊」 員佐會主席籲克己慎行
涉私吞冰毒案牽連的警員愈揭愈多,警方前晚再拘捕多一名31歲督察及一名36歲警員。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昨發聲明,稱過去一年,警隊工作面對嚴峻考驗,但當似乎漸入佳境時,害群之馬的出現令警隊受到重大打擊,形容一念之差將一個人多年建立的功績及名聲徹底摧毁,希望所有警務人員可「克己慎行」。
【案件編號:WKCC106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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