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聯辦易名公告 五大職責未提監督權
中聯辦原為「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2000年1月易名,當時國務院發公告,提及中聯辦職責包括聯繫其他兩個中央駐港機構(解放軍駐港部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聯繫並協助內地部門管理香港中資機構等,未見提及對香港的「監督權」。公告亦強調,中聯辦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中聯辦上周五稱港澳辦、中聯辦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中港關係、《基本法》實施等問題「行使監督權」。
姜恩柱:不干預自治內事務
時任中聯辦主任姜恩柱在易名時表示,中聯辦與特區不存在隸屬關係,不會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又稱不會成為香港第二個權力中心。時任特首董建華亦發聲明,稱「聯絡辦公室」職責清楚列明,不涉及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
黃文放:聯絡辦公室 「聯絡而已」
前港區人大代表吳康民2001年在本報撰文〈新華社正名為表其分〉,提及新華社正名後,「有的人會懷疑她的職能有無改變,比如『強化對特區政府監督』啦、變成又一個『太上皇」啦等等,但我相信這些話並無市場」。他稱中央政府領導香港政府,由特區成立首日已是如此,「沒有需要在目前才來設立機構領導、監督」。
已故的前新華社香港分社副秘書長黃文放當年亦在本報撰文〈新華社更名有利香港——兼談新華社過去的獨特歷史〉,提及特區政府直屬中央政府,「和這個機構(中聯辦)沒隸屬關係,因此,這個機構才稱為『聯絡辦公室』,聯絡而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