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20

查車牌沒採訪選項   大律師:新聞界可提覆核 明報專訊

查車牌沒採訪選項   大律師:新聞界可提覆核

明報專訊     04/11/2020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因「查車牌」而被捕的事件,惹起新聞界強烈關注。記協表示不少涉重大公眾利益的報道均由查冊揭露,查車牌是記者常用調查方法,認為警方濫用《道路交通條例》打壓採訪行為;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亦表示以該例拘捕傳媒工作者,令人質疑警方行動的理據和目的,指出監察政府、為公眾利益追查真相、核查資料和進行偵查報道是記者天職。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指出,傳媒一直透過查冊、查車牌等進行調查報道,相關系統沒設新聞採訪的選項,可能牴觸《基本法》賦予及保障的新聞自由,稱新聞組織可提出司法覆核。


    保安局回應稱,個別部門設讓公眾查閱資料的登記冊或資料庫,並就使用作出規定,任何查閱均須遵守相關規定,不可涉及違法行為。


記協:傳媒常用 警行動打壓採訪


    「查冊」、「查地契」、「查商業登記」及「查車牌」屬新聞工作常用系統,前三者在登入前或使用期間有關於《個人私隱條例》的使用提示或聲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2016年回覆傳媒查詢中引條例豁免向傳媒機構披露個人資料的情况︰「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有關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便可獲得豁免」;而「查車牌」系統列明「故意提供失實資料」可據《道路交通條例》被判罰款及監禁。何旳匡表示,該系統沒提供與新聞採訪有關選項,但記者如填寫其他目的再將取得資料用作報道,即聲明的申報目的與真實目的不乎,有可能觸犯《條例》。


記者:未有裁決前小心用


    本港傳媒過往多使用「查車牌」系統,如上月油麻地一宗房車撞工人後不顧而去,傳媒查車牌始揭發涉事司機為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有不願記名的前偵查記者表示,車牌屬支援工具,如偵查時發現涉偵查對象的車輛便查核車牌持有人,有助了解事件,但表示車牌查閱目的沒有「新聞報道」相關選項,以往都是「求其剔」,一直無事;亦有現職記者表示,過往查車牌盡量已選擇「最相似的選項」,運輸署去年10月取消「其他」選項後,則選擇新增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以為與被取代的「其他」相同,昨才知悉或誤墮法網,稱在法庭判決前會小心使用。


李立峯:拘記者打破過往共識   毛孟靜:政府對記者處處落閘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表示,政府查閱資料的系統多年來沒確認新聞界可合理使用,但雙方有默契及共識允記者在實際操作中使用,一直「相安無事」,故新聞界沒特別爭取加入與新聞有關的使用選項。李形容昨日警方拘捕記者行動傳達「惡劣的信號」,打破過往共識,令全港記者顧慮,或影響新聞自由。立法會議員、前新聞工作者毛孟靜表示,政府對新聞界使用查冊系統一直「彼此理解」,惟她批評港府對新聞界使用公開資料一向「處處落閘」,認為昨日警方拘捕記者旨在恫嚇業界。


    保安局表示政府關注過去的「起底」事件。相關部門,在保護個人資料、平衡公眾知情權,以及維護法紀等的需要下研究可行措施,包括要符合相關法例的保障。強調有關研究不是針對某一行業,而是針對「起底」的行為。


    記協對警方拘捕港台記者行動表示極度震驚及憤怒,又指出過去不少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報道,包括政府高官僭建及選舉舞弊等,均透過查冊方式揭露,而查車牌亦為記者常用調查方法,認為警方是次濫用《道路交通條例》打壓正常採訪,勢必摧毀新聞自由,造成寒蟬效應。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高度關注事件,深切憂慮警方行動損害新聞採訪自由,強烈要求警方解釋理據,及在無確實證據前釋放被捕記者。



公開資料門檻收緊   部門違《守則》仍拒公開


    市民及傳媒向政府部門索取公開資料的空間近年不斷收緊。入境處去年收緊出生及結婚紀錄的查冊規定,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後,引述入境處表示若傳媒認為涉及公眾利益,可向該處申請以作審視,但《蘋果日報》其後申請仍被拒;三個傳媒機構分別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向警方、懲教署、物流署查詢資料均被拒,有關政府部門被申訴專員公署裁定違反《守則》,其中警方事後,仍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眾新聞去年透過《守則》,向警方索取《警察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被拒,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後,公署今年5月裁定投訴成立,惟警方仍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立場新聞及港台今年2月分別透過《守則》向懲教署及物流署查詢CSI口罩資料被拒,兩個傳媒機構其後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公署9月裁定投訴成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限制只有「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可查閱選民登記冊,記協曾去信特首,表達擔心政府藉此收窄記者的定義。


記協主席:過往開放資訊   今陸續設限


    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是次拘捕行動無疑令新聞工作者承受的法律風險增加,他稱政府強調資訊開放及新聞自由,但過往的開放資訊,近來陸續設下關卡,「今次更加塞咗(資訊渠道)」。


核數師憂無法查車牌礙工作


    除傳媒工作者外,有其他行業用到政府的查冊服務。核數師Ricky (化名) 表示查冊是「很普通的審計程序」,以核實公司資料、股東身分等。得知有記者涉查冊被捕,他稱同事間都問:「我係咪一直犯緊法?」他以網上查車牌為例,可揀選的查冊目的與審計無關,但若不查冊,難以得知公司聲稱持有的車輛是否其持有,以及車輛有否抵押等財務資料,影響審計工作。


分析:公司查冊 新聞界有可能涉虛假聲明


    「查車牌」的申請欄寫明,提供失實資料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或監禁。土地註冊及公司註冊的查冊雖無相同的訂明,但與「查車牌」一樣,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監管,在私隱例下記者蒐集新聞資料是可獲豁免,但有大律師指出,若涉虛假聲明,則不在豁免範圍內,而且記者用公司帳戶查冊並涉虛假聲明,公司也可能需負上刑責。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表示,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以往市民付費後,運輸署長須提供資料,無任何用途限制。但運輸署因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引入行政措施,2003年起要求市民提交申請時須申報查車牌用途。他說倘記者向運輸署提交申請取資料時,申報目的與真實不符,已構成觸犯《道路交通條例》。


    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也需申報查冊目的,列明查冊所得的個人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如與申報用途不符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須支付補償並可遭受根據條例而提出的訴訟。


    何旳匡指,不同查冊系統都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監管,根據條例第61條,記者蒐集新聞資料是可獲豁免,但港台編導一案非涉違反相關條例,而是涉作虛假聲明、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料記者難獲豁免。他說此案亦可能涉欺詐,要視乎事主有否藉欺騙他人取得資料而令自己得益或令他人利益受損。


如記者用公司帳虛報 公司亦需負刑責


    另外,若有記者用公司帳戶查冊並涉虛假聲明,何旳匡指除記者需負刑責,如公司授權並知道記者申報與真實不符的目的,公司亦可能需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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