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展示警員編號 裁違人權法
官:免受害者投訴無門 員佐級會促管理層上訴
明報記者 20/11/2020
反修例示威中,速龍和防暴警執勤經常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覆核有關做法。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警員在「踏浪者行動」展開非秘密行動時,不展示識別編號或標記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認為警員須展示獨有標誌,讓被警員不當對待的受害者投訴。有入稟人形容判決為「遲來的公義」,記協要求警方立即更正做法並改善機制。警方及保安局稱會研究判辭以跟進,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表明已向警隊管理層要求上訴。
法庭另裁定,港府有責任設獨立調查機制,現時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組成的投訴機制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
申請人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去年8月在將軍澳遭警員打至頭破血流的陳恭信,示威衝突傷者魯湛思、吳康聯,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記協,申請方分別以5案提出覆核,答辯人為保安局長及警務處長。
除陳基裘未能證明警方錯誤引用《警察通例》,及郭卓堅和梁頌恆未有充分利害關係而敗訴,其餘申請人全部勝訴。法庭頒令警務處長一方支付八成訟費予楊子俊,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支付全部訟費;記協訟費則留待另一覆核案件有裁決時一併處理。
官:不論緊急情况何等嚴重 「禁不人道處遇」屬絕對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人權法》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條文,屬絕對(absolute)和不可減損(non-derogable)的權利,無論公共緊急情况何等嚴重,上述條文保障的權利仍須受政府尊重,及受法庭保護。周官認為,政府有責任就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情况獨立調查,並且能辨認和懲罰個別人士。
識別機制不應僅警內部執行
指行動呼號非專屬 有警拒展示
對於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周官明言警員須展示具某種形式、獨特的標誌,讓受害者有效地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投訴和展開法律行動,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周官形容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員編號(UI編號),但必須是每名警員獨有及置於顯眼位置,讓受害者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警員。
周官指出,識別警員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受害人將完全或很大程度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警員作法律或紀律處分。
稱明白起底顧慮 官:不應凌駕調查違人權法
就警方擔心「起底」風險,周官稱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不應凌駕調查違反人權法的制度,亦相信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不會直接令他們被起底。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分別以「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官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亦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阻擋編號,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展示於頭盔後方,增加辨認個別警員難度;本案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展示有關編號,裁定警隊做法有違人權法。
「爆眼教師」:遲來的公義 記協促立即改正讓公眾監察
楊子俊形容判決是「遲來的公義」,相信裁決對未來仍有意義,期望政府與警方善意回應,改善機制。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警方應立即指示前線警員清楚展示編號,讓記者及公眾監察,並設獨立機制調查投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項目經理林祖明稱,裁決是邁向真相和公義一小步,當局須立即檢討政策。
林志偉:周官坐法庭咁安全 體會唔到起底問題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向本報表示,不批評裁決,一向尊重法庭,但「不苟同周官的意見」,協會已與警隊管理層聯絡,要求上訴。他說警隊設行動呼號是因去年警員「被極嚴苛起底」,警員及家屬被嚴重騷擾,質疑「周官坐喺法庭咁安全,體會唔到起底嘅問題」,故未能作出「符合相對性及相稱性」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19】
判決無定政府糾正時限 「不作為」可再申覆核
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防暴警員在反修例示威中未有展示警員編號屬違《人權法》,亦裁定現時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的投訴機制並不足夠。判決對政府有無約束力?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作為法治社會,政府應遵守法院判決,若不提上訴,便須矯正法庭認為不當之處;至於政府可循什麼方向糾正,湯家驊稱判決剛出,未聞政府反應。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稱,判辭意味日後警員須展示委任證,不能以防暴等為由不出示;至於投訴機制問題,他稱法庭雖有此意見,但如何改進是由政府自行處理,「若是負責任的政府,法官判決有此意見,有沒有需要回應?正常應會這樣做」。
張達明:展示編號不涉修例 應合理時間內更正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監警會前成員張達明稱,要視乎政府會否上訴,若政府上訴,便會暫緩執行法庭建議。至於未來如何跟進,張達明表示,改革監警制度要由政府制定法律框架,需時通過,但展示警員編號的安排屬行政措施,不涉法例,警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更改有關做法。
有不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司法覆核判決並無限時政府修例,但若政府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糾正做法,便可再度提出司法覆核、指稱政府在法庭判決後仍「不作為」。
今次判決表示警方做法違《人權法》,該法律界中人解釋,《基本法》第39條將《香港人權法案》的地位提升至憲法層次,故違反《人權法》,亦相當於違憲。
過往不少市民稱遭警方打傷、但未能識別涉事警員身分,無從追究;被問到有關市民可否引述判決索償,蘇俊文表示,若市民不合法被打,本身已可向警務處長索償,與涉事警員有無展示編號無關。但他亦指出,在警員必須展示編號下,索償人可較具體講述事件經過、刑事層面亦較容易檢控違法警員。法政匯思成員何旳匡亦稱,警員執行職務時,是代表警務處長執行,故可否索償是視乎警方是否使用合法武力,與他有無展示編號,並無太大關係。
湯家驊:無展示編號 不削警執法權
至於若警員未有展示編號,會否令拘捕失效?湯家驊稱,即使警方無展示警員編號違《人權法》,亦不會削弱他們獲法律賦予的執法權。
官:倘合理懷疑警不當對待他人 政府須積極查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引用歐洲人權法院,以及本港終審法院處理巴裔漢涉遭強制勞役的覆核案件,認為蒙面警員執勤時須展示獨特的標誌,政府亦有責任就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情况積極調查。
首宗引用案件涉巴裔漢「ZN」聲稱遭販賣來港,以及遭僱主殘酷虐待的覆核案件,周官引述該案例表示,既然律政司長一方曾在終審法院表明,政府有責任就涉嫌違反《人權法》第4條「不得使充奴隸或奴工」的條文調查,同樣做法亦理應適用於《人權法》第3條。周官認為,當政府留意或應該留意到,有可信的懷疑(credible suspicion),個別人士曾經或即將遭受警方不當對待,政府便有責任積極調查。
援引土耳其德國 懷疑警暴案例
周官同時引述土耳其2006年一宗案件,有男子途徑示威現場,遭警方發射催淚彈射中頭部即場死亡,死者家人提出刑事指控,惟檢控方既無法辨認出涉事警員,相關調查亦不成功。歐洲人權法院最終裁定,蒙面警員執勤時須展示獨特的標誌,認為做法既可保障警員匿名執法,同時容許他們被辨認。
周官亦引述2007年德國一場足球賽中,兩方球會爆發衝突的案例,當時有人遭警員毆打及施放胡椒噴霧,惟有關警員因缺乏可辨識的標誌或名牌而未能被認出。案件在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時,德國政府曾爭議案中沒有針對警暴的可信指控,惟法院重申當有關說法具合理懷疑,顯示有關人士遭受警方不當對待,亦沒與新聞報道或醫療報告的紀錄有矛盾,便屬「可爭辯的說法(arguable claim)」。
採行動呼號避起底 屢被揭遮掩不展示
去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示威,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最先被揭發沒展示警員編號,亦接連有防暴警沒展示編號甚至蒙面,令市民難辨識身分,投訴困難,監警會曾稱做法不理想,要求跟進。最終警方稱平衡警員被「起底」風險下,推出新機制,要求處理示威行動的警員佩戴原本作內部識別的「行動呼號」。
警方去年曾解釋,速龍小隊制服是為戰術用途而特別設計,沒空間展示警員編號,其後警方在速龍小隊頭盔背面提供識別記號。
人權組織質疑警員沒展示編號,是企圖逃避濫權刑責及拒絕公眾監察。面對大量警員被起底及公眾識別警員身分的需要,警方去年10月底起逐步安排處理示威行動的警員佩戴印有「行動呼號」的白卡,取代原本的警員編號,供市民識別,後來再改為藍卡。
聖誕執勤 4警行動呼號相同
行動呼號由英文字母及3個數字組成,顯示警員所屬行動部隊、小隊及崗位。不過曾有傳媒拍攝到有防暴警執勤時沒展示行動呼號、將卡反轉或用隨身物品遮掩。警方稱行動呼號是獨一無二,惟去年有傳媒拍攝到4名警員在聖誕節執勤時所戴的行動呼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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