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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搜屋可無手令 准「口頭」批截聽  第43條細則今生效 特殊情况可秘密監察律師見疑犯 明報記者

警搜屋可無手令 准「口頭」批截聽
第43條細則今生效 特殊情况可秘密監察律師見疑犯
明報記者   07/07/2020
  


    港府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會)昨日舉行首次會議,晚上即刊憲公佈116頁的《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細則列明,在特殊如緊急情况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人員,毋須手令便可進入有關地方搜證。特首會審批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但又指若遇「緊急情况」,警務處長可「口頭」批准警員截聽或監控,毋須特首預先批示;細則更授權警方,遇「特殊情况」,可秘密監察律師在法院、監獄、警署會面室及律師樓見疑犯。 

湯家驊:警違例可申覆核禁制令

    有大律師指細則賦予執法機構很大權力,擔心出現違反人權的執法行為;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如有人認為警隊違反規例行事或作出違法行為,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作司法覆核。

國安會首次會議訂《實施細則》 
官員今立會聯席會議解釋 

    政府昨晚公佈,特首林鄭月娥昨日主持國安會首次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列席會議。政府晚上8時16分再出新聞稿,指即晚憲刊,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生效。第43條是有7項涉及警方等執法部門的執法安排的權力,官員今午會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解釋細則。 

可申手令限制受查者離港交證件

    細則說明,警務人員可為偵查國安罪行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地方;而當有合理懷疑該處有證據、「有任何原因,會使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况下,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員,可授權另一警員在無手令下進入和搜查地方。細則並授權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向懷疑觸犯國安罪而受調查者發出通知書,要求交出旅行證件,以及限制離港6個月,如不遵從,裁判官鬚髮手令將該人押交監獄扣留28日。

保安局長可凍財產 律政司長可申充公  
懷疑財產涉罪行 知情不報有罪 

    保安局長如有合理懷疑與危害國安罪相關的財產,可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律政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充公令。如當局就某被告人提法律程序,但對方死亡或潛逃6個月或以上,律政司長可向法庭申請沒收令。當中有關「財產」的定義,包括任何「擬用或曾用於」資助危害國安的財產。

   細則更列明,如任何人知悉或懷疑財產與罪行有關,須向警員披露,知情不報也犯罪,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細則列出截取及秘密監察的申請由特首授權;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由特首指定、職級不低於總警司級的人員授權。然而,在有「迫切風險」、「重大損害」、「關鍵證據」等情况下,便可由警務處長作緊急授權,甚至可「口頭」授權。細則列明須盡量減少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但又指「特殊情况」——有關律師、其辦公室或居所的其他人會構成國安罪或參與威脅國安活動——可截取及秘密監察律師在法院、監獄、警署及律師等地方會見當事人。

扭轉司法機構把關傳統 
黃宇逸:覆核執法行動於事無補

    大律師黃宇逸認為,細則賦權執法機關很大權力作侵害人權的執法,扭轉受司法機構把關的傳統。他以進入處所搜證為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但他們傾向搜證多於保障人權,認為由警方授權或有偏頗。至於截取通訊,黃宇逸稱竊聽多在當事人不知悉下進行,即使特首所做決定違憲,當事人不知道、無法挑戰,故現時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作獨立機構把關的機制至關重要。 

楊岳橋:行政機關授權缺制衡

    港區國安法列明國安會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稱,細則屬國安會決定,料未必可覆核,批評細則下的搜屋、截聽由行政機關授權,缺乏制衡。黃宇逸相信,執法人員執行細則的行動或決定可被司法覆核,但他指當有關人員已作出侵害私隱行動後再被覆核,於事無補。


可勒令刪網上信息 限制接達平台 
違者可罰款判囚 莫乃光憂科企撤走

     政府昨晚憲刊公佈《港區國安法》43條的「實施細則」,其中列明如警方合理懷疑網上發布的內容可能危害國安,保安局長可授權警方要求有關人等移除信息、限制接達該信息或平台,否則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或6個月。有立法會議員擔心,警方有無限權力執法,影響本港資訊自由,憂科技公司有撤出香港風險。

Tg fb暫拒處理港府索用戶資料

    另一方面,通訊軟件Telegram市場推廣總監Mike Ravdonikas日前向本地英文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表示,在國際社會對香港的政治變化有共識前,暫不處理任何索取香港用戶數據的要求。 facebook及旗下的WhatsApp同樣暫停處理港府索取香港用戶資料的請求,並將就國安法作法律評估,以及將人權法準則及國際人權法專家的意見納入考慮範圍。

    實施細則指出,保安局長可授權警方,規定發布危害國安信息或內容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移除相關內容,否則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電子器材,移除該信息;亦可在指定情况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授權警方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香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主席葉旭輝說,實施細則讓警方「有張刀指揮服務供應商做事」,但認為細則內容空泛,「若警方要求移除一個facebook帖文,fb不幫手,轉而找網絡服務供應商,我們只能封鎖(block)網站」。葉認為此做法技術上不太可行,因現時網站共用雲端伺服器,若封鎖一個網站會牽連其他網站,無法針對性封鎖單一內容。 

只需「合理懷疑」 門檻極低  
黃宇逸:毋須法庭把關 言論自由大侵害

    大律師黃宇逸說,此細則的門檻不合理地低,因只要「合理理由懷疑」及「相當可能導致」國家安全罪行發生便可,毋須法庭把關,對言論自由很大侵害,造成寒蟬效應。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批評,即使細則稱「服務供應商可有合理辯解」,但仍有不清晰之處。他擔心,當初因香港有資訊自由才投資本地市場的國際公司會有撤出的風險。 

湯家驊:只寫光時口號 看不到構成罪行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一定要有合理懷疑才可要求刪除信息,如只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看不到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立法會議員葛佩帆認為,危害國安的事情屬緊急情?,應速戰速決,現時法例「無牙」,難以要求網絡平台刪內容或作檢控。

可促外國台灣政治組織交資料 拒者可收監  

    《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有針對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包括政黨),指明警方「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保安局長可批准,要求這些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港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及開支等。若拒提供,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資料,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國安法其中一項罪行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政府昨公佈的實施細則具體指明「台灣政治性組織」受規管。立法會議員莫乃光稱,所謂「合理地相信」的懷疑程度可以很低,擔心遭濫用。他舉例,一些環保組織提倡的項目或涉公共政策,擔心若與香港機構開展合作項目,即使雙方各自出資,均會被懷疑涉嫌「勾結外國勢力」,致組織自我審查甚至切斷與港聯繫。

劉賜蕙:國安處人員經嚴格審查 精英中精英 

    另外,警方新設國安處負責偵查案件,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上週六接受央視專訪,稱所有國安處的人員都經過嚴格的品格審查,是警隊「精英中的精英」,稱警隊必定竭盡所能,令香港可以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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