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20

雷射筆照警眼1秒 女經理囚3個月 明報記者

雷射筆照警眼1秒 女經理囚3個月

明報記者   08/07/2020


    去年8月10日尖沙嘴有快閃示威,28歲女經理被指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約一秒,令其眼前一黑並流眼水。女經理早前否認一項襲警罪受審,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3個月。辯方早前質疑案中警員證供有偏差,裁判官陳慧敏昨表示證人供辭有出入屬正常,又稱警員對社會有莫大貢獻,對被告判囚「無可避免」,以向社會釋出正確信息,但批准她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曾報稱空姐的被告郭麗芬(28歲)現職金融經理,當日她被指在尖沙嘴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辯方早前質疑朱作供時稱雙眼沒有刺痛,但書面證供則寫有刺痛及流眼水。另朱曾供稱即使左眼被照射,仍追住光線找照射者,辯方質疑其說法誇大及違反本能反應。


警供辭前後出入 官稱屬正常

    陳官認為警員庭上證供與書面供辭有出入是正常,因庭上盤問能喚醒證人更多細節;又指朱作供時表現老實、清楚可靠,信警員憑被告是當時唯一白衣人,能認出她是照射者。

    辯方早前亦爭議警方「拉錯人」,因被告在被捕時及帶返警署後都沒有搜出雷射筆,但陳官不同意,表示片段中看到被告手中兩度發出綠色光,不可能是由他人準確射在她的手,故相信被告當時手持一支細小的雷射筆,只是在混亂中掉失;而被告當時戴上口罩,身上亦有4樽生理鹽水及法律資訊卡,顯示被告「裝備充足及有預謀」,不是路過,故裁定被告罪成。

官:警貢獻大 輕判會失阻嚇

    辯方求情稱,被告初犯,背景良好,警員視力亦沒受損,望法庭先索取報告。陳官說警員對社會有莫大貢獻,每日工作均面對危險,若輕判被告會令犯事者以為不用付很大代價而去侵害警員,故須判監以起阻嚇。陳官形容案情嚴重,被告兩度用雷射筆射向警員,而眼睛屬人體最脆弱的部分,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

【案件編號:KCCC2112/19】


警供辭矛盾 設計師脫襲警罪

    去年11月12日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在各區堵路,當晚一名設計師被指在九龍灣以肩膊撞向警員盾牌,令盾牌撞到警員顴骨,他早前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決時稱,作供警員供辭前後矛盾,並接納被告所指曾在警車遭警員威嚇,裁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被告自辯稱遭警威嚇 官接納

    39歲報稱設計師的被告鄺智偉脫罪後,在庭外表示「喜出望外」。原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2日在九龍灣港鐵站行人天橋的行人路襲擊警員謝進鴻。

    被告昨自辯時道出另一版本:當晚他從洗衣店取衣服回家途中,在涉案地點被數名防暴警察制服,從後扯至附近巴士站,面部更被近距離噴胡椒噴霧致眼睛刺痛。之後他被解上警車後不適嘔吐,遭警員以粗口辱罵「你搞到㗎車污糟晒,你同我舐番乾淨先落車」。他其後在緊張下,順從有份制服他及為他錄取口供的警員王嘉俊指示,簽署口供記錄等文件。

    徐官裁決時認為被告誠實可靠,沒誇大其詞,接納其在警方威嚇及不合理對待下,怕被追究在警車上嘔吐而順應王指示簽署招認供辭,裁定該供辭不能呈堂。

    對受襲警員謝進鴻早前供稱,被告曾在兩次警告後仍欲撞他,但盤問時又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已按指示離開,徐官認為謝的口供前後矛盾。徐官又稱,案情只是「簡單一次性直接碰撞」,但謝沒及早寫在記事冊,反要花1.5小時回想事件細節,及與同事商討要否到醫院治理,認為其說法牽強,不能接納其供辭。

【案件編號:KTCC19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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