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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光復旗反轉掛 警無手令闖議辦 遭警告或會拘捕 黃文萱拒拆 明報記者

區議員光復旗反轉掛 警無手令闖議辦 

遭警告或會拘捕 黃文萱拒拆

明報記者(港區國安法)  05/07/2020


    公民黨沙田區議員黃文萱位於第一城的辦事處昨日啟用,內裏掛出一幅反轉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警員未持搜查令進入其辦事處,警告她違反《港區國安法》,或會拘捕及檢控。黃拒絕拆除旗幟,警方未有拘捕任何人。律政司長鄭若驊昨稱,市民不應做出令人覺得有嫌疑的行為,呼籲不要以身試法。

黃批警「靠嚇」 質疑警權過大

    黃文萱的辦事處昨午3時啟用,牆上掛起一幅反轉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前日她在facebook上載有關相片,已有不少人留言要求警方執法。黃稱,11名警員昨午2時45分到達其辦事處,稱其辦事處內有旗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若不拆除的話,不排除再派員拘捕及檢控。警員又在場拍攝,並記錄黃的個人資料,其間至少2至3名警員一度以港區國安法為名進入其辦事處,黃與他們爭論,稱其辦事處為私人地方,警方無權進入,警員隨後改稱是辦事處職員邀請他們入內,惟黃否認。黃拒絕拆除旗幟,警方其後離開,未有拘捕任何人。黃文萱認為警方行動是「靠嚇」,批評警方無持法庭手令進入私人地方是警權過大,又認為港區國安法條文不清晰。

警:接報指違國安法 口頭警告

    警方回應稱,昨接報該辦事處有橫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並向負責人作出口頭警告。警方未有回應為何未持搜查令進入私人處所。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早出席港台節目《星期六問責》時,被問及政府如何從「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面上看到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她稱因剛起訴一宗案件,「所以具體嗰8個字我哋唔會喺度討論」。被問為何過去有人可以在示威中叫喊這句口號,現在卻不可,她說「唔好再去睇番轉頭」,又稱「嗰個詞語係點樣解釋呢,我諗係從頭到尾都無變過」,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被問唱榮光犯法否 鄭若驊籲勿招嫌疑

    被問及唱《願榮光歸香港》是否犯法,她稱不能一概而論,亦要看整件事和證據,客觀地看目的是否旨在分裂國家等。她對於外界關注某些行為是否犯法感到「得意」,反問:「你唔係想去搞香港獨立,你唔係想去分裂國家,你唔係想去顛覆政權,點解你要做呢啲嘢,以身試法呢?」她認為,如非有上述目的,不應做一些令人覺得有嫌疑的行為。

黃店拆文宣 改貼「曲線」標語

    位於太子的「黃店」食肆青花亭已清走舖面的反修例文宣,再沒貼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改貼「爹親娘親,不及習大大親。我今日檢舉咗嗱,你今日檢舉咗未?」、「哪裏有國安法,那裏就沒有反抗,我們真像一家人」等標語。西環「黃店」華爾登餅店亦已清走反修例文宣,但仍有售印有「Pepe」、「連豬」及「香港人加油」等字句的糕餅。店主表示,撕下文宣是為了避免引起誤會,而非認為字句會違反港區國安法。她續說,自己沒有違法,不擔心被監控。早前有其他公司在該店寄賣有抗爭口號的蛋糕牌,該店近日已停止寄賣。

稱維護國安有緊急性 李家超:須賦權警方毋須手令搜查

    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重要職責,有複雜性、緊急性及危險性,要對付的可能是非常專業、屬國家層面的人,他認為須賦權警方在毋須法庭手令下搜查可能存在犯罪證據的處所等,與現有刑事案在緊急情况下的處理類似。有立法會議員質疑警方昨在沒手令下為一支旗搜查區議員辦公室,有何危險性及緊急性。

    《港區國安法》第43條訂明,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時,可搜查處所、車輛等地方以及有關地方的電子設備,而特首會同國安委員會獲授權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外界關注警方就國安法入屋搜查,事前是否需向法庭申請手令。

    李家超昨早在港台《星期六問責》稱,國家安全罪行可判終身監禁,必然屬嚴重罪行。他說,外國特工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圖謀是複雜、有危險,可推動當地的人顛覆國家政權,若真的發生爆炸、槍械案件,警方需迅速處理。他在商台《政經星期六》亦稱,警方雖然在一般刑事案會申請搜查令,但在處理恐怖活動、槍械買賣案件要即時行動,事前申請手令實際上不可行,而維護國家安全是重要職責,要對付的可能是非常專業、屬國家層面的人,「賦予他們類似權利,我覺得是需要的」。

涂謹申:支旗有咩咁緊急?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理解嚴重罪行如涉爆炸品、恐怖活動,警方需即時處理,但質疑昨日警方沒手令下進入沙田區議員黃文萱辦公室的做法,「支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會唔會爆炸?有咩咁緊急?」他說警員在非緊急情况進入處所搜查,會被質疑屬非法搜查。


陳文敏:條文不清 當權者濫權空間大

    《港區國安法》下的4項罪行在本港未有案例,法例如何詮釋亦未清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昨在港大一個討論國安法的論壇上表示,國安法當中不少條文都不清晰,令當權者有大量空間濫權,國安法所規管的罪行涵蓋範圍闊,他認為舉標語、叫口號、唱歌等遠不足以分裂國家,法例所規管的罪行應限於合理範圍。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認為,國安法下警察的7項權利定義不清且沒有制衡,問題最大,而國安委員會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的規定,與法治原則背道而馳。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陳秀慧則在論壇上提出一系列加強保障自由的建議(見表)。

    陳文敏說,中國有需要保障國家安全,但不代表可以藉此實施威權管治。他說,國安法所規管的罪行範圍闊,例如第20條的分裂國家罪,即使沒使用武力都可能犯罪,認為法例規管的罪行應只限於合理範圍,質疑舉標語、叫口號、唱歌等行為是否有合理可能導致分裂國家,「例如若有人舉起標語說『我要殺某人』,是否就可被控謀殺或意圖謀殺?」

指條文矛盾 不准保釋違無罪假定

    陳文敏說,國安法當中不少字眼模糊,亦沒明確定義,例如條文多次出現「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卻沒有訂明什麼是國家安全、什麼涉及國家秘密;此外,條文之間出現不一致,例如第5條訂明被告未定罪前都假定無罪,但第42條則要求「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能保釋,除了與本港一貫的批准保釋原則不一致,也似乎認定被告已「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無罪假定矛盾。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不能覆核國安委會決定有違法治

    楊艾文說,國安法最大問題是第43條賦予警察的7項權力沒有制衡,「例如警察可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場所,但誰決定該場所是否『可能存有犯罪證據』?」他又說,國安委員會的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這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陳弘毅:港法庭或要參考中國學者意見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說,國安法下關於4項罪行的條文,約六成都是源於中國刑法,部分條文是來自香港法律,香港法庭解釋法例時,若涉及源自中國刑法的條文,例如分裂國家,或要參考中國法律學者的意見,但部分條文則應以普通法原則釋法,例如關於公司是否要負刑責的條文。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國安法不是第二部《基本法》,也不是修改基本法,國安法條文不能與基本法牴觸,但國安法地位高於香港本地法律,因為國安法所規管的已不是香港自治範圍。他又說,安全和自由是動態的,安全受威脅時,對自由的限制也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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