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0

刑法達人楊艾文 面對國安法 細讀,討論,同時遠離 曾曉玲

刑法達人    楊艾文 Simon Young

面對國安法 細讀,討論,同時遠離

曾曉玲   05/07/2020


    Don't test the law.
    港大法律系教授楊艾文在七月二日的訪問中,說着他就《港區國安法》給社會的一句忠告。「你可能會贏官司,但如果中央不喜歡結果而介入的話,對法律可以是災難性的(disastrous)。」他說最好遠離這條新法律,別挑戰它。如果想試的是政府呢?七一當天已有十人涉違國安法被捕,「但願他們視上街的人是因為七一,而且有些是為立了新法感到憤怒,可當作普通法案件處理」,他認為不一定要以國安法提控,「但願這法律一直沉睡(lie dormant)」。

    可惜並未如他所願。翌日,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提堂,電單車男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因被告骨折留院,案件押後至周一(七月六日)。他能預見首當其衝受到試驗的,將是第四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清理friend list、撕去七彩便條、改唱5201314……城內恐懼迅速蔓延。未知的實在太多,專研人權及刑法的楊教授與記者在辦公室對坐,把條文翻前揭後仔細研讀,以法律觀點看哪條不如想像中大包圍、哪條應促政府盡快釐清、哪條最危險。記者翻的是中文版,這位在加拿大長大的學者則翻着英譯本,每頁見熒光筆標記細節。

立法過程令人失望

   「從某個角度看,我可以明白為何要這樣立法,因為無法在立法會通過,我明白為何中央覺得需要有這套法律,但我很驚訝沒有諮詢和透明度,香港政府亦沒幫人們得到更多資訊,過程頗令人失望。」例如第四十六條規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可不設陪審團處理案件,改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他失笑:「我不知道他們哪裏來的想法,明顯沒諮詢過香港司法界。」不設陪審團,英國處理北愛問題時已有先例,是因為考慮陪審團可能被恐嚇,或他們會同情被告而不理法律選擇放人,但用三個法官代替陪審團,「既不現實亦無需要,會耗用很多司法資源,如果審訊時間長,三個高等法院法官就要每天坐在那邊出席審訊,其他什麼事都做不了」。

    他說還有另一項「創新」(innovation),「內地直接在香港做事,有點像是西九站的延伸,將內地執法引入香港」,「我以為二零四七才會看到這些,以為在某個時間點,我們會坐下來談要擁有一個不同的制度」。西九站的做法是為了經濟利益,他這樣理解,而且嚴格限制在一個地點,而港區國安法則是「躍了頗大的一步」。在《基本法》附件三引入全國性法律,「我不是說用法不當,也同情(have an sympathy for)他們在這點上的做法,但我們卻看到缺乏約束」。

國安法擴警權 欠明確制約

    這位學者提出,有一個問題很重要,大家應該去問特首。警方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獲第四十三條賦權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等,他說這是港區國安法裏很危險的部分,「對他們的權力沒有制約。看看現有關於警察權力的法例,都會指明有何限制,何時能用、有什麼理由能用」,而第四十三條列出警方可做的七項措施中,僅兩項列明需具「合理理由」,亦不包括搜屋及秘密監察。再看清楚,法律又寫國安委員會有監督責任,然而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有點像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但對投訴警察課還能提司法覆核」。國安法之下,搜屋是不是警察寫封信就做到,手令也免了?擴權無邊界(boundless),「像007,不過沒攞正牌殺人(have the license to kill),還未如此」。看下去,提及特首要與以她為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員會)一起為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於是制約警權的可能,就落在實施細則的部分。不過警察國安部門是否已在進行以上工作?「該問問特首,完成制定實施細則前,警員能否行使這些權力?」

    擴展權力邊界不止香港警察,中央在香港設立的國安公署,其執行職務的行為更可對香港法律「免疫」,可以負責辦案,案件可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判。楊艾文設想,公署辦案人員在港做事不會久留,一捉到人,恐怕一夜之間就能無聲無息帶回內地。但真的無人知曉?他細讀第五十五條規定,案件要交給公署來辦,程序上需由港府或公署提出,報中央批准,「港府提出的話,希望能讓人們知道;如果由公署提出,也知會政府」,他再問特首關於通報機制的問題,「每次根據第五十五條收到通知或提出要求,會否告知公眾?公眾何時會獲告知?」

人權vs.國家利益

    香港人的人權到底有沒有保障?港版國安法第四條列明會保護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不過楊艾文明言:「當中間有衝突,你覺得哪邊會贏?那時就會以國家利益行先(paramount)。」

    然而逐字看「不准保釋」的第四十二條,他認為「不算太差」。條文寫法是這樣的,涉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不准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不是推翻我們對被告有權保釋的認知嗎?楊艾文解釋非引渡案件的普通法刑事案都有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如果控方想反對保釋,就有責任提出理據,即被告會潛逃,或會繼續犯罪,又或會騷擾證人,在三類理由當中,他認為只有繼續犯罪這項,責任轉移到辯方身上,要提出理據來否定,如果辯方能就這點說服法官,而控方仍想反對保釋,便要提出另外兩類拒絕保釋的理據,即潛逃或騷擾證人,這樣仍如法庭以往做法,責任回到控方。他說條文「有點偏離我們現有的制度,但實行上可能沒太大分別」。

最擔心的連鎖效應即使勝訴也可被逆轉

    我再問假設性問題,如果被告申請保釋被拒,辯方能否援引第四條被告人權應受保障來辯?訪問像個思想上的攻守練習,教授總是保持着風度,一遍遍耐心推演,不過討論不時走入相似的迴圈:國安法設最低刑期,亦扭轉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如一罪規定判囚十年以上,法官即使衡量案情後認為十年太重,亦無法判更輕刑期,教授假設,如果以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不得任意監禁」來駁,人大可解釋第二十八條容許設最低刑期來解套。同樣道理,以國安法第四條駁「不准保釋」,中央可對「人權」的意思再解釋。循同樣的內在邏輯,如果想根據第四十三條,向負責監督的國安委員會投訴警察國安部,一切就由不受覆核的國安委員會解釋。簡而化之,一切最終解釋權在政府/中央。楊教授說:「你在庭上可能取得勝利,但最後或會輸得很慘,因為人大可逆轉一切。」例如基本法一經解釋,不止國安法,所有案件都適用,到時其他法律都可設最低刑期,這是楊艾文擔心引發的連鎖效應。他看人權亦然,只要中央不介入,法庭還是有詮釋與平衡的空間,否則人權一直被擠壓(squeeze),連非國安法的案件亦受牽連,這對香港法律影響可以很深。這套法律,在他看來,最好能束之高閣,除非為盡力答辯,否則平常就don't test the law。

寄望律政司長克制

    Hopefully,他常用上這個字,但願政府對於國安法也能克制(show restraint)。「最重要的人是律政司長,因為由她決定每一單案是否去馬,希望她會克制,因為這對法律制度不是好事。當你拘留一個人,目的是向他伸張公義,在引用這法律以外仍有許多方法」,「那十個國安法被捕的人,未必需要以國安法檢控,或許可控非法集結」。

活在新香港

    擁有中文名字的楊艾文生於香港,2歲已移民加拿大。他曾是安大略省南部城市咸美頓(Hamilton)的檢察官,也在香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教過法律課程。問他檢控工作與保護人權兩者有矛盾嗎?他維持謙和的君子語氣,肯定地說:「沒有,一點也沒有。」舉出《檢控守則》裏一條由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Rand在一九五五年案件提出的原則,「檢控人員不可存有任何勝敗之心」;守則亦形容,檢控人員是秉行公義者(minister of justice)。「秉行公義者的意思是即使會輸掉官司,也要維護公義;若案件不夠證據起訴或不涉公眾利益,亦要告訴警方。」

    去年底他提出過幾個建議,如修例令涉暴力行為亦有機會判社會服務令、部分《公安條例》定罪案件可免留案底、設定起訴時效等。這不是他第一次為社會獻計。九七年前夕,他曾返港做了兩個多月的實習工,參與一個要在大學及民主黨之間兩邊走的研究項目,他笑說:「不過那時我沒見過李柱銘。」至二零零一年正式回來工作,回首也已十九年。二零一四年政改方案討論正熱之際,他為特首選舉拋出雙軌提名方案,將公民提名與提名委員會相結合。

誤解國安法會產生恐懼

    楊艾文是個務實中間人,惋惜港人沒有「袋住先」,甚或支持當初訂引渡條例,至少若恰當地立法,在港人引渡中國的實際做法上設更多保障,或能將做法維持到二○四七。如今國安法終於來臨,「我不覺得大家要放棄希望,一國兩制已玩完的說法,我認為不是真的,也不準確」。他認為對新法律的誤解也會產生恐懼,人人應該細讀條文,「全部人都在嘗試理解它,就算香港政府也未完全了解,他們可能會說出完全錯的話,可能會被挑戰,然後就能有好的討論」。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一夕之間因政府發出的聲明頓成禁語,聲明稱口號帶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及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用字明顯來自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與楊教授的訪問在政府發聲明前進行,他就七一有人因被搜出「香港獨立」旗、印有「ONE NATION ONE HONG KONG」的印刷品而被捕,來分析「分裂國家罪」,他斟酌當中字眼:「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指出關鍵在於行為(act),「這需要實際上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的行為(actually have to do acts)」。袋一支旗、一張紙,未必就是作出了分裂國家的行為,「我猜他們可能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如此一來,重點就在「煽動」,印刷品是藏着,還是正在派發或貼牆?「如貼了在牆上,就視乎內容是什麼。那麼問題就是,這能否鼓勵其他人犯第二十條(分裂國家罪)的行為?可能也算,但不是有力的案例。」他認為法律沒將「主張獨立」(advocate independence)寫進去,「應記一功」,如今搜出獨立旗的例子就得從「煽動」考慮,「這真的是煽動嗎?是否能煽動他人?」

    國安法條文出爐一刻,「引發對政府憎恨」都是罪引人嘩然,不過楊艾文認為大家要留意這屬「勾結外國」一罪之下,也就是說,入罪的前提為勾結境外勢力,另外引發憎恨亦列明要通過「非法方式」,「如果只是在網上寫對政府或警察的批評,上網不是非法方式」,若警察個人資料有禁制令要求保密就另計,但入罪仍要先滿足「勾結外國」這點。然而該法禁止請求外國制裁香港,而接受外國支援除了資助還包括有闡釋空間的「其他形式」,他認為與國際對話的港人要小心這些細節。不過被譏為「全球適用」的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效力涵蓋在香港以外的非香港永久居民,楊教授判斷聽上去雖可怕,但蒐證難之餘又要與其他國家有協議才能執法,「我想實行上不會有實際影響」。

法律不一定是中英對照?

    法律條文神秘得在七一來臨前一小時的夜深時分才橫空出世,政府快手推出宣傳網頁,但所載港區國安法全文未見英文版,看看教授手上版本,原來是新華網翻譯版,來源雖然夠「官方」,右上角卻講明English Translation for Reference。內地法律未必提供官方英文版,他猜香港政府稍後會發布,估計不稱官方(official)版本,「這或意味版本來自源起者(originator)」。我隨口回一句,在香港我們總以為法律是中英對照的呢。他倒提醒,
we're living in the new Hong Kong.
We have to get used t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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