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區議員控阻差三度休庭 官斥控罪不詳「改來改去」
明報記者 27/01/2021
區議會選舉民主派候選人前年11月在維園舉行選舉聚會,防暴警拘捕3名候選人,包括文念志、「機場大叔」陳振哲及鄭仲恒。3人否認阻差辦公罪,原定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批評控方沒有在控罪詳情列出涉案警員身分和人數,稱「公不公平就你自己諗!」控方一度修訂控罪詳情,加入22名警員的身分,之後卻撤回修訂。案件押後今續。
控方稱31警受阻 後改20多人
文念志(29歲)及陳振哲(47歲)現為大埔區議員,鄭仲恒(31歲)則為沙田區議員。3人被控於前年11月2日在維園8號閘外阻撓高級督察18506、機動部隊E大隊3小隊、應變大隊B1-1小隊及其他警員;文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書只列出高級督察的編號,沒有披露其他警員的人數、職級和身分。昨早開庭時,控方表示將傳召6名警員證人。在裁判官張志偉提問下,控方表示報稱受阻撓的警員有31人,之後改稱有20多人。張官遂指出,案件已到答辯階段,被告仍不知道涉案警員的身分和具體人數,「公不公平就你自己諗啦!」
「連執行咩職務都無講」
張官說,控罪書及案情摘要僅籠統交代被告阻撓警員執勤,「連(警員)執行咩職務、被告如何互動都無講」,批評控方沒將資料向辯方全面披露。辯方提及目前收到19名警員的記事冊,但部分警員只記錄上下班時間,無助了解指控。
及後,控方稱已索取律政司意見,決定呈上修訂控罪書,在控罪詳情加上22名涉案警員的身分。由於控方以手寫方式及箭嘴標記作補充,張官形容「寫得好亂」。案件經歷3次休庭,控方至昨午要求撤回修訂控罪詳情,維持沒有列明警員身分的版本。張官表示控方有權修訂,但「改來改去」會令辯方無所適從。辯方質疑檢控欠妥當。
議助向警擲水樽囚5周
另外,前年10月21日為7.21元朗站襲擊事件3個月,區議員助理李梓豪(24歲)向追捕示威者的警員投擲水樽,示威者逃脫,早前李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罪成。裁判官昨判刑時稱,被告的阻撓行為近乎搶犯,但考慮數十封求情信中對他的正面評價,相信李不是為非作歹、漫無目標之人,判他入獄5周。
區議員助理邱文勁(31歲)於前年8月13日機場「和你飛」示威中,與技術員葉文亮(24歲)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邱昨求情時稱,案件已令他不能參選,打擊極大。案件押後至3月判刑。
【案件編號:ESCC2467、 TMCC 2079、DCCC 814/19】
警員 吳振霆 |
辯方指控逼下跪可樂噴臉 警否認
4名年輕男女前年8月11日凌晨涉在紅磡非法集結一案,昨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繼續盤問作供警員時指出,首被告在警署內遭不恰當對待,包括臉上被噴汽水、向穿白色制服的警員下跪,又在錄口供時有警員向他說「抵死」;警員一一否認。
被告依次為保安員張漢東(25歲)、音響技術員姚子浩(22歲)、15歲女童及學生唐健龍(19歲)。4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張另被控各一項管有炸藥、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姚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當日參與制服首被告張漢東的警員吳振霆,昨繼續接受辯方盤問。吳在控方主問時曾稱帶首被告上警車時,看到首被告的臉紅腫及左邊有紅痕,故曾詢問首被告需否看醫生,惟辯方指吳從無作此詢問;吳否認。至於首被告被帶返警署後、會見警署值日官時,辯方指值日官沒給機會讓首被告投訴,吳表示「無留意」。
指捉被告手逼用指紋解鎖電話
辯方續稱,吳或其同袍在警署內捉住首被告的手,強迫他用指紋解鎖電話,又向他說「你是否好鍾意看委任證」後,用委任證拍打他的臉;隨後警方為首被告錄取口供時,吳或其同袍喝了一口汽水後,將汽水噴到首被告的臉及身體,又不斷要首被告站起來再坐下,並要求他向一名穿白色制服的警員下跪,及向首被告說「抵死,Pink Team,漆黑中的螢火蟲」。
此外,辯方指首被錄完口供後,吳或其他警員帶他到搜身房搜身,其間問他喝不喝水,繼而將水倒在首被告的臉及身體。對於辯方說法,吳一一否認。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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