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學系層面開始,維護學術自由
記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國安法論壇
陳耀華 02/09/2020
疫情之下,我參加了港大法律學院舉辦的網絡論壇,主題為「學術自由:新國家安全法的潛在衝擊」(Academic Freedom in Hong Kong: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the New National Security Law),其中夏威夷大學馬諾阿分校法律學院教授Carole Petersen的意見尤其值得留意,究竟香港的學術自由面臨什麼問題,她提出了什麼建議應對新時期的新環境,先由十多年前的研究說起。
學術自由爲大學的核心價值,Carole Petersen 素有研究,她曾於1989至2006年任教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十多年前出版專著《香港的學術自由》( Academic Freedom in Hong Kong, 2006 ) 及發表論文 <高等教育改組及香港學術自由> ( Higher Education Restructurmg and Academic Freedom in Hong Kong, 2008 ) ,當時的結論較爲樂觀,簡而言之,學術自由仍然「健全卻脆弱」 ( robust but vulnerable ) 。 之所以「健全」,建基於作者與40位港大及城大學者的面談及電話訪問,再加上56位學者的網上問卷調查,縱然不無擔憂,普遍對院校內的學術自由感到樂觀,對於香港整體的言論自由亦感滿意。之所以「脆弱」,其中原因包括高等教育改革所帶來的影響,權力集中於校董會,以至於政府可以透過委任機制增加其影響 ; 以及香港與內地日益頻密的合作關係,尤其是研究項目涉及內地事務,維持良好的交往也好,避免官非也好,出現自我審查的誘因相應增加。
「當前令人心灰意冷」
在隨後的十年,政制改革的爭議此起彼落,國民教育、人大「8 · 31決定」 及估領中環等等事件接踵而至,大專院校負作爲社會思潮的匯聚平台,不免反咉其中爭議,Carole Petersen 再次就學術自由的議題訪問學者,並於2017年與Alvm Cheung聯合發表論文 <香港學術自山與批判言論> ( Acadenlic Freedom and Critical Speech in Hong Kong) ,反咉大專教研人員的憂慮不斷增加,更引述香港大學歷史學者Peter Cunich的觀察所得一一有關學術自由受到威脅的討論,多於他記憶所及的任何時間,而「當前的境况令我們所有人都心灰意冷」( the current situation simply fills us all with despair ) 一一用以佐證學術自由不斷受到衝擊的現象。不難想像,國安法頒布生效後,學界的憂慮更大。
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影響》(下稱國安法) ,,Carole Petersen首先重溫現行憲制所賦予的空間。《中英聯合聲明》確認香港現行制度不變,言論、出版及學術研究等各項權利和自由均受法律保護 (第3款第5項) ,特區可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教育制度,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 (附件一第10條)。載於《基本法》之內有關學術自由的條文更爲詳盡 :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出版及學術研究的自由 ( 27、34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稱兩項國際公約) 適用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特區法律予以實施(39條) ,特區政府可自行制定有闢教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 (136條)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137條)。
憲制上的保障固然重要,然而新近通過的國安法在草擬階段未有公開內容,也未有公開諮詢,已經令人感到困惑,頒布之後未有足夠的時間讓公眾充分認識而即時實施,不免製造疑慮,Carole Petersen更認爲法例所觸及的刑事罪行,不單概念模糊,而且涵蓋廣泛,容易造成寒蟬效應。她首先舉出部分條文,例如第20及21條有關分裂國家罪,無論是「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還是「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若然涉及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爲,「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然則學術機構研討有關中國與其他國家的領上紛爭,會否納人法網,令人擔憂。此外,就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講者指出,其涵蓋範圍廣泛,其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對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第2項) ,或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 「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第5項) ,尤其值得關注,什麼是 「 嚴重後果 」,十分含糊 ,學術研究不免具有批判性質,經常對政府構成壓力,並促成政策改革,其影響廣見於房屋、勞工、歧視及疫症防治等範疇,有關研究也不時與外地機構合作,會否因此而墮人藩籬,同樣令人憂慮。
儘管如此,Carole Petersen也同時指出,若然國安法的罪行演繹得太廣太闊,有可能與《基本法》第39條及國安法第4條內的兩項國際公約相遼背,尤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上述的條文,也容許香港法官以國際的人權標準演繹國安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處理有關國安法的司法覆核時,主審法官周家明在7月13日的判決書內指出 :「香港的司法機關在處理一宗實質的案件時,必須考慮到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的規定是否一致」,這是基於 (一) 普通法的一般原則 ; (二) 香港的司法機關需要保障《基本法》第三章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的憲制責任 ; 及 (三) 《港區國安法》第4條內兩項國際公約有關基本權利的保障。周家明法官因而在判決書內重申 :「香港的司法機關也應該盡可能在合乎法律原則及合理的情况下,給予《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第三章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的相關規定作出一致的詮釋。」
憲制層面的保障固然重要,然而未有落實為具體制度,學術自由能否得到足夠的保障,仍是未知之數。無論如何,怎樣在國安法下維護學術自由,成為當下首要問題,Carole Petersen就此提出五項建議。首先,每所大學應以《基本法》及「兩項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文為基礎,建立健全的制度,保障學術自由;這個重要的責任需由大學當局負起,自是理所當然,毋庸置疑;然而建立機制需時,與其等待,不如採取積極的態度,先由各學系部門開始,針對自己的學術範疇,展開討論,草擬文本,交換意見,確立章則。其次,有關章則須強調學術自由為教學及研究的重要條件,更是實現大學願景及使命的關鍵所在,甚至國際排名也可能受到影響。第三,隨着體驗式學習(Experiential Learning)日漸普及,章則亦應確認教學融入社區的趨勢,以使學生的實習過程得到保障。第四,定期提供有關學術自由的講解及訓練,並委任最少兩名資深學系成員接受投訴,更可設立申訴專員的制度,跟進程序可參照性騷擾的處理方式。第五,收集有關干預學術自由及自我審查的投訴、個案及數據等等,建立資料庫,以供參考。
港大列政策框架 科大設學術自由條款
目前,香港大學在網站內列出學術自由的政策框架,其中包括學術自由的定義 :
「學術自由指學術機構、架構和個人學習、教學、研究及出版的自由,不受任何權威戓標準干預,並循理性方式建立真理。學術自由增强對知識的追求、傳播及應用,故獲得社會支持,包括學術界及其機構的資助。學術自山鼓勵開放和靈活的學術工作,亦促進了學者之間及合力追求知識時的問責。」
在這個定義之下,學術自由還詳細分列爲17 項自由及相關責任,其中包括 : 自行管理內部事務尤其是教學及研究,堅持學術標準及獨立判斷,質疑傳統智慧及提出爭議的意見,支持不同意見的發表自由,討論及質疑大學當局的管治及表現,採取理性及建設性的態度去調解紛爭,在適當的媒體討論大學事務、以剛正不阿的態度發表意見並避免誤會爲大學立場,自由從事學習、教授及研究的工作,遵奉以恰當的推論、驗證及誠信爲依歸。此外,政策框架還確認「大學應有合適的機制處理學術自由被侵犯的投訴」 至於其他大專院校,根據立法會秘書處2007年的研究報告以及2012年香港科技大學呈交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信件,只有香港科技大學教學人員的僱傭合約內包含學術自山的條款 :「受聘者可自由在課堂內討論其學科、自由在其專長的範疇內進行研究,以及自由發表其研究結果 ;大學不得純粹因受聘者依據上述自由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將其解僱,但如教務委員會認爲受聘者作出或不作出有關事情,構成該受聘者不符合大學要求的水平,則不在此限。」港大的政策安排以及科大的僱傭條款可否進一步推廣,值得討論。
最後還想一提 : 香港大學始終是本港法律研究的橋頭堡,自2020年6月30日特區政府刊憲公布國安法並即時於晚上11時生效以來,直至8月15日爲止,僅僅個多月的時間,先後舉辦過5次論壇,法例通過的第5天,已經推出首次研討會,邀請本港及內地多位著名學者出席,闡釋個人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的平衡。接着的幾次論壇都有不同的主題,當中包括域外管轄 ( extraterritonality ) 、新加坡與香港的比較研究,以及最近一次聚焦於香港學術自由,意見紛陳,極具參考價值。舉辦連串論壇正好讓我們了解問題、掌握事實、提高認知、促進交流,這是解難之始,也是求知的必經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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