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 10/09/2020
麥浩燊 |
17歲男學生去年11月在中環示威現場一帶持有噴漆及激光筆,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聽畢負責拘捕的警員作供,認為他「偏偏唔記得」案中重要細節,法庭對其說法「有所保留」,拒接納其供辭,並在控方缺乏證據下,裁定男生兩罪不成立。
被告黃智恩 (17歲) 否認於去年11月2日在雲咸街附近管有一支噴漆及一支激光筆,並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及傷人。
防暴警麥浩燊出庭作供,稱案發時在警車上看見約50黑衣人,部分持鐵通和戴豬嘴,看見警車即逃跑。麥稱看見被告示意黑衣人逃跑,又大叫「有警察」,遂下車截停被告,被告試圖逃走,麥與被告之後雙雙倒地,終制服並拘捕被告,在他身上搜出噴漆及激光筆。
稱警未記錄追截過程
官質疑未述實情拒納證供
裁判官何俊堯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惟他裁決時指出,作供警員不可信,案中重要細節「偏偏唔記得」,如被告確曾在截查下逃走,或已干犯抗拒警務人員,惟作供警員沒有將追截過程記錄,質疑警員「究竟有冇將實情話畀法庭知」。由於法庭拒絕接納警員證供,涉案噴漆只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加上控方對於被告持有激光筆的意圖「無從稽考」,用作傷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警稱繞行可疑截查兩人
官:唔繞過唔通撞埋你度?
另外,報稱地盤工程人員廖浩維 (26歲) 和資訊科技工程人員梁匡堯 (24歲) 被控去年10月27日在尖沙嘴彌敦道136號地下管有一支士巴拿,次被告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激光筆,案件昨於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當日拘捕次被告的警員鄧國輝(音譯)供稱,當日二人低頭急步繞過他和另一警員而行,「身體語言話畀我聽有可疑」,故截查二人。裁判官張天雁質疑:「唔繞過點經過你呢?唔通撞埋你嗰度呀?」案件周五 (11日) 續審。
【案件編號:ESCC874、KCCC6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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