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唔係香港人?
梁嘉善 20/09/2020
日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辭任一事,惹來 「港版國安法」 與海外法官身分矛盾的無限推測。
邀請海外法官到港坐鎮,早在一國兩制、香港制度之內。《基本法》第八十二條列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九十二條亦明言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意思清晰,毫無懸念。
普通法的邏輯,是以案例積累成一套約定社會規範的法律概念。任命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原意,就是將不同普通法區域的視野和智慧,廣納在香港的法庭裁決。經典的例子之一,爲 2000年「鄭經翰及另一人對謝偉俊」的誹謗案件,當時由李啓新勳爵 ( Lord Nicholls ) 主筆的判詞,釐清及爲「公正評論」寫下定義,保障大聚就公眾利益發聲時,提出「真誠相信是公允評論」的言論自由。
近年,每次出現海外法官任命,總會有人無風起浪,扯上他們的往績、背景。2018年,特首任命英國最高法院院長何熙怡及加拿大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麥嘉琳等四人爲終審法院法官一事,就有建制人士評論他們曾在同志平權案件持開放態度,有違中國傳統價值觀云云,甚至有法律界人士質疑其外國國籍在審案時會有違香港及主權的利益。
説到底,法官是裁斷者,不是管治者,更不是管治工具。只揀選「聽話」、「啱嘴形」的人當法官,就是欲藉法庭決定來鞏固管治的合法性和力量,那,何來司法獨立之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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