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

黎智英保釋案爭拗危害國安行為 終院押後裁決 律政司:應涵23條行為 張舉能質疑 明報記者

黎智英保釋案爭拗危害國安行為   終院押後裁決 

律政司:應涵23條行為   張舉能質疑

明報記者   02/02/202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早前一度獲高等法院批出保釋,律政司後來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昨日開庭審理應如何解讀國安法涉保釋的條文。律政司主張,法庭考慮被告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時,應不限國安法或其他刑事罪行,當中包括《基本法》第23條所述行為,遭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豈不是非常古怪?」法庭決定押後裁決,其間黎智英繼續還押。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陳辭開首表示,中央對香港的國家安全事務有根本責任,香港亦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他又稱,國安法由人大常委制定,香港法院沒權挑戰其合憲性,加上國安法與《基本法》同屬全國性法律,兩者應整體地理解(construed as a whole)。


律政司:國安法42條出發點不准保釋


    周天行認為,法庭處理國安法被告的保釋程序時有兩個步驟,首先應考慮國安法第42條,繼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指國安法第42條的出發點不准被告保釋,保釋原則與一般刑事罪行不同。他又認為,法庭考慮第42條時,應參考目前的資料或相關事宜,估量被告將來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不應考慮保釋條件。


    上述說法隨即遭多名法官質疑。常任法官李義指出,有關程序屬風險評估,法庭理應將所有相關事宜納入考慮之中,質疑為何要排除保釋條件。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法庭有權施加保釋條件,控制被告的住處,甚至與誰溝通。常任法官霍兆剛亦指出,法庭需同時考慮被告會或不會再犯,質疑為何不能考慮保釋條件。


    周天行回應,國家安全至為重要,危害國安的罪行卻難以發現,保釋條件亦只是被告的承諾,單是一次的危害國安行為,公眾都難以承受。



法官質疑律政司觀點公平否


    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則表示,假如法庭不能採取預防措施,國安法第42條已近乎不准保釋(come very close to no bail provision),質疑律政司的觀點是否公平。周天行回應,條文屬「不准保釋,除非(no bail unless)……」,條文字眼亦顯示保釋條件屬無關考量。


    另外,周天行認為,法庭考慮被告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不應局限國安法的罪行,當中包括本地法律下的罪行(例如叛逆、煽動罪),以及危害國安的「行為」,當中包括基本法第23條中,香港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以及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等行為。


陳兆愷:既非罪行,為何關注?

周天行:有關行為同樣危害國安


    非常任法官陳兆愷隨即反問有關條文是否構成罪行,「既然不是罪行,為何法官要關注?」周天行回應有關行為同樣危害國安。首席法官張舉能則形容,當全港市民仍自由地進行有關行為,法官考慮保釋時卻要考慮有關行為,「豈不是非常古怪?」周天行回應,情况與被告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有關。


【案件編號:FACC1/21】



唐英傑保釋案   政府終院質疑高院法官理解有誤


    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前,曾審理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的保釋申請,並在判辭形容國安法第42條的影響只是「虛有其表(more apparent than real)」,昨日遭律政司和終審法院質疑其理解出錯。黎智英一方則認為,李官當時雖不幸地發表不必要的評論,但今次已採用正確的法律原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昨日質疑,高院法官李運騰在唐英傑案中誤以為國安法第42(2)條的保釋條件,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條件沒實質分別,有關理解已將國安法的條文改寫。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回應,李官當時雖不幸地發表不必要的評論,但他審理本案的保釋申請時,已先考慮國安法第42(2)條,認為法庭不應猜測李官的意思,否則會對李官造成不公。


黎律師:案例曾允極嚴條件下保釋


    黃繼明批評,律政司只基於國安法罪行嚴重,便認為法庭不應批准被告保釋的說法屬循環論證,而英國案例顯示,法庭曾以極嚴苛的條件批准干犯恐怖活動罪的被告保釋,認為控方處理嚴重控罪時,正正有需要留意被告提出的保釋條件,「假如保釋條件令(重犯)風險減低,控方不是應該更開心嗎?」


    黃繼明又指出,國安法已顧及《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供的人權保障,法庭不應抽空理解國安法第42(2)條,認為條文的預設立場為批准被告保釋。


南亞裔排頭位領籌不聽審   歐盟代表未能旁聽


    黎智英的保釋上訴聆訊昨早開庭,庭外昨日清晨便開始大排長龍,記者所見,早上約有10名南亞裔人排「頭位」,但他們取籌後便轉身離開終審法院,沒有入內聽審。庭內公眾席上,有旁聽者以普通話交談。歐盟駐香港辦事處回覆本報時確認,該處副主任Charles Whiteley昨日嘗試入庭旁聽,最終未能取得公眾籌。


家人泛民聲援   建制喊「漢奸」口號


    案件開庭前半小時,約70至80人排隊領取公眾籌,隊伍頭是約10名南亞裔男女,其間有人被指插隊,一度鼓譟,並和保安發生爭執。大批警員以鐵馬劃分示威區,有建制派的人在示威區拉橫額叫口號,指摘黎智英是「漢奸」。


    另一邊廂,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公民黨前主席余若薇等到場聲援。黎智英的妻子、女兒及兩名兒子均在家屬席旁聽,何俊仁和梁家傑亦在家屬席聽審。


    歐盟駐香港辦事處回覆查詢表示,歐盟有派員旁聽本港民主派人士的審訊,重申對於《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表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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