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證供不符片段 青年脫襲警罪
官:未能放心接納警證供 本月9宗襲警4判無罪
明報記者 27/06/2020
本月法庭最少審理9宗涉及反修例示威的襲警案,4宗被告獲判無罪,當中3宗均靠影片證明作供警員證供與事實不脗合(見表)。最新一宗的20歲被告,於去年11月在西灣河剪斷交通燈電線,被指手持剪刀逃至附近商場後被警員制服,其間割傷警員拇指。被告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但否認一項襲警罪受審,終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裁判官稱作供警員供辭有多處存疑,亦與閉路電視片段有出入,「未能放心接納警員的證供」。現年20歲的被告黃錦威承認去年11月12日在西灣河太康街及筲箕灣道交界損壞行人過路交通燈,但否認在同日在西灣河太安樓A7號舖萬寧外襲擊警員X。辯方在庭上透露,被告現職兼職侍應。
警稱接觸被告前先着「冷靜」
辯方:片段見警即推被告向牆
警員X作供稱,當日下午穿便衣坐私家車巡邏時,看到被告將涉案交通燈的一條電線剪斷,令交通燈失靈,之後持剪刀走進太安樓,他即以「6秒」時間上前追截。X稱看到被告仍手持剪刀,遂先表明身分及着他「冷靜啲」,但被告情緒激動並「大呼小叫」,大叫「有狗呀,我叫黃錦威,叫連儂牆啲手足過嚟幫手」。X認為被告有意逃走,故捉住被告右手手腕,其間被告掙扎及揮動其手,剪刀割傷X的左拇指。
辯方盤問時稱,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可見X追上被告後,隨即將被告推向牆邊。X不同意,但就改稱在向被告表露身分及被告呼喊時已控制被告,此說法隨即引來裁判官何俊堯質疑為何與主問時不同。X解釋主問說到這部分時被打斷,故未有繼續闡述。
官質問截停細節 警未能告知
X另在盤問下承認,曾聽到被告說「唔好傷害我」;但事發時在X背後、負責拘捕被告的女警員蘇詠勤表示聽不到,並稱被告面對X時是自行退後。何官質問X如何截停被告、被告對X有什麼動作、被告如何退後等問題時,X均未能告知。
何官裁決時稱,從閉路電視片段看到X及女警在商場內看見被告時,很快便與被告有身體接觸及將他推向牆邊制服,與X所稱在接觸被告前先做出不同事,說法不脗合;又表示X作供時改稱捉住被告手腕的時機,前後說法「大相逕庭」,何官同時質疑若制服被告過程若如X所言,未有作出不當行為,被告不會要求警員別傷害他,認為女警有心隱瞞事發情况,故「未能放心接納警員的證供」。在控方不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何官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認破壞交通燈 求情稱上寶貴一課
辯方就刑事損壞罪求情時稱,被告現已感後悔,明白應用其他方式表達訴求,並為對行人過路者造成不便感歉意,願賠償452元維修費,而被告因案被還押7天,已上寶貴一課。
何官勸被告做每一件事前要想清楚後果,破壞交通燈對老人家及小童構成危險,若因而發生意外,即使未必要負上刑責,「你都過意唔去啦,成世人良心都要受責備」。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判刑,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本月內涉反修例示威的襲警案除有4宗脫罪,亦至少有兩宗被告不認襲警、最終被判罪成的案件,包括小學教師楊博文在去年11月11日涉以腳踢警員腹部,一度被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案件編號:ESCC2553/2019】
舞台設計師遇襲還拳裁自衛
警未交代撐警施襲者調查否
中年漢去年9月在牛頭角參與撐警活動時,突然衝向一名黑衣青年抓他手臂及扯其頭套,遭青年拳打額頭。出手在先的中年漢聲稱受傷,至今未被捕,而青年則被捕及否認普通襲擊罪受審,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稱中年漢先出手,行為「有敵意、迅速、突然、有力」,認為青年還以拳頭合理,裁定青年合法自衛,罪名不成立。對於會否調查或拘捕本案先襲人的中年漢,警方案件主管昨表示現階段不便向公眾交代。
先出手撐警者沒被捕
被告姚少康(23歲)報稱舞台設計師,否認去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尹廣培。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即於去年10月在將軍澳手持汽油彈並企圖擲出,被判囚4年,現正服刑。
官:事主有敵意 被告有危險
針對本案,裁判官屈麗雯表示得悉被告已因另一宗案件被定罪,但本案裁決只會考慮證供,絕不會對被告作不利揣測。屈官裁決稱,本案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與事主發生肢體碰撞,主要爭議在於被告行為是否屬自衛,若是,其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屈官認為,事主案發時正參與「唱國歌撐警」活動,顯然與被告政見不同。根據庭上證供,事主首先從對面馬路衝向被告,「明顯有力」地捉住被告右手及脫去其頭套,被告曾掙扎後退但不果,才出拳打向事主,最後被告掩面離場。
屈官形容事主行為「有敵意、迅速、突然、有力」,被告面對事主突如其來的襲擊,人身安全有即時危險,出拳自衛並非不合情理。對於被告使用的武力程度,屈官稱被告與事主距離接近,沒有使用武器,亦不認同被告出拳出於報復或懲罰。加上與事主政見接近一方當時人多勢眾,被告卻獨自一人,故接納他在處境困迫下自衛,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訟費未批 官:自招嫌疑
辯方申請討回訟費,裁判官稱被告在警誡下只說「好激氣」,而無解釋自己行為出於自衛,屬自招嫌疑,故拒批訟費。至於會否調查或拘捕本案事主尹廣培,警方案件主管表示現階段不便向公眾交代,需先考慮法律意見及判辭再決定。
【案件編號:KTCC1835/19】
少年被控槌襲速龍 辯方稱插贓警否認
去年重陽節的反禁蒙面法示威中,15歲少年被指在屯門用槌襲擊一名隸屬飛虎隊、時任速龍小隊的警員。現時16歲的被告早前否認一項襲警罪,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聲稱受襲的警員供稱,當日從後追截被告時遭他「轉身跳起揮槌打中右肩」,導致兩厘米瘀傷,事後沒有就醫;辯方則稱被告沒有槌,是警員將槌放入其背囊,反指被告遭警棍打頭、警員跪頸、圍毆及口塞警棍,惟警員一一否認。
被告為16歲李姓男生,被控於去年10月7日在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襲擊警員X。
事主:過程沒同僚幫忙 右肩瘀傷無就醫
案發時派駐速龍小隊的X供稱,當日他戴上速龍裝備,另穿戴黑帽、黑頭套及黑外套,駕駛輕型貨車到上址作喬裝行動,掃蕩堵路者。當一行5車的車隊駛到新墟段時,約40名黑衣人將雜物拋到路上並截停車輛,他下車觀察戒備,突然一個手持槌子的黑衣人在對面馬路跑過,他大叫「警察咪郁」,並上前追截。
X說,當他截停被告時,被告「轉身跳起揮槌打他」,但沒打中。被告逃跑但再被截獲,再一次揮槌擊中其右肩,他即時制服被告。其後他為被告綁上膠索帶,連同被告掉在地上的帽及槌一併交給刑偵同事,整個過程只有他一人,沒有同僚幫忙。X稱他返警署後發現右肩有兩厘米瘀傷,因傷勢輕微,沒有就醫。
辯方質疑當時有其他警員在附近,但沒有一人上前幫忙。X表示他沒有留意,可能其他同僚正處理其他事,沒空照應他。辯方稱,被告根本沒有槌,亦沒有襲警,故X才沒有就醫。相反,X在追截時一棍打向被告頭部,被告跌倒並遭X以跪頸方式制服,一群同袍隨即上前,亂棍圍毆被告背部約10至20秒,又用棍塞他的口,阻止他說出名字,最後將槌放入被告背囊。X一一否認指控。
辯方:被告遭群警棍毆20秒 塞槌入背囊
控方早前為X申請保密令、使用特別通道出入法庭及於屏風後作供。裁判官在開審前稱,雖然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指X會因公開身分而令起底風險增加,但考慮到警員身分曝光後會影響往後保密工作,加上高院曾批出類似申請,最終批准控方申請。案件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TMCC700011/20】
警員編號覆核案 官質疑匿名執勤有何基礎
防暴和速龍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警務處長一方稱,警員執勤時置身危險中,「起底」威脅亦屬近期考慮之一。法官周家明指出,警察被賦予公權力維持法律與秩序,他們的身分理應公開,質疑警員匿名執勤有何基礎,反問法官和檢控人員是否應一併匿名。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去年8月4日在將軍澳遭警棍打致頭破血流的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以及記協。答辯人為警務處長。
代表警務處長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引案例稱,警員識別記號毋須讓公眾辨識其真實身分,歐洲法院亦接受在有其他方式的協助下,警員可以匿名方式執勤。他又說,警員編號本身同屬匿名,惟個別警員的警員編號在不同情况下遭揭露,形容行動呼號比警員編號更佳。
答辯方:起底屬近期考慮之一官反問「法官應否一併匿名」
法官周家明問道,假如警方使用過分武力的情况變得普遍,市民在無法辨識個別警員之下,為何不能直接投訴制度本身,投訴機制又如何見得有效。杜淦堃回應,申請人沒就相關警員的行為作出投訴,形容他們理應「給機制一個機會」。
周官又稱,警察被賦予公權力維持法律與秩序,身分理應公開,質疑警員匿名執勤有何基礎。杜回應稱,警員處理涉及公安的情况時置身危險之中,「起底」亦屬警方近期考慮之一。周官隨即反問法官和檢控人員是否應一併匿名處理;杜再回應稱,前線警員與司法人員接觸公眾的程度不同,形容前線警員正面對人身威脅。
申請方反問,假如新的行動呼號那麼好,為何警員日常執勤不改用相關呼號,質疑警方有意增加公眾辨認警員的難度,有關制度理應愈簡單愈好。
申請方引明報記者被警毆指有片為證投訴亦不確立
申請方另以明報記者2016年遭警方毆打為例,形容即使過程被傳媒拍下,投訴警察課仍未能確立涉事警員身分,最終將有關指控列為「無法追查」或「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周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2671、2703、2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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