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20

被捕少女指女警掐胸及脫內衣搜身 患創傷壓力症一度輕生 警:可投訴 明報記者

被捕少女指女警掐胸及脫內衣搜身 

患創傷壓力症一度輕生 警:可投訴

明報記者   23/06/2020


    反修例示威中被捕者權益備受關注。17歲少女K(化名)稱去年9月被捕後,遭女警掐胸、沒成人陪同下被要求脫內衣搜身等;因無法接受一切,一度企圖自殺,最終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質疑涉事警察行為或構成性暴力。警方稱,如有人認為受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警方昨回覆,去年9月25日港鐵職員截停沙田站「跳閘」女子引起圍觀而報警,警員到場發現約100人聚集,警告不果後驅散,並拘捕一名17歲女子,她情緒激動,並咬傷女警手臂,涉非法集結及襲警被捕。警方稱致力保障被捕者尊嚴、私隱和權利,並以合理性及相稱性原則,據當時環境及視個別情况決定羈留搜查級別。

 稱搜身時沒成人陪伴 

    17歲少女K昨在記者會上現身說法,稱去年9月25日在沙田被捕後,遭女警當眾掐胸數下;被帶返警署後,遭索帶反綁雙手逾一小時、至少6次要求致電律師及家人不果、如廁時被女警直望。她稱被要求脫去內衣接受第三級搜身,當時沒成年人陪同,其間一名女警將頭靠近其胸部及下體,「到現在都好後悔為何沒拒絕或問清楚為何(第三級搜身)」。

    K稱感到非常羞恥,「好似畀人當一隻動物咁」,事發後易被聲音及別人的身體接觸嚇倒,嚴重時會焦慮發作及哭泣。 K說由於無法接受一切,曾企圖跳軌輕生,最終獲救並被送到精神科醫院,同時確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她說這次現身將經歷說出來,「希望給一份鼓勵有同類經歷的受害人」。

    根據《警察通例》第49章,搜查被羈押者分三級,分別是「毋須脫去衣服」、「脫去衣服」及「脫去內衣」。 《通例》指出,當被搜查的是16歲以下被羈留者,「安排合適成人在場屬強制規定」;合適成人即親人、社工等,但不能是警員或受僱於警方的人,且必須為18歲或以上並與被搜查者性別相同。

社總指或構成性暴力 

    社總權益及投訴部主任陳虹秀形容警方對K行為「荒謬、不合理」,或已構成性暴力。她說已非首次有同類事件,質疑已變常態,但警方一直未交代執行搜身、陪同被捕者如廁的準則。 社總外務副會長張志偉稱會考慮就K的遭遇向警方投訴,亦因應事件涉未成年人而要求社署介入。社署稱十分關注有未成年少女稱被捕後遭警方性暴力,已透過社總向當事人轉達可支援。


海員控襲警 遭推跌警:以為同事碰撞

    去年8月6日大批示威者包圍深水埗警署及在附近堵路,其間警方作出驅散行動,一名海員涉走進警方防線,從後推跌一名警署警長,當場被捕。他否認一項襲警罪,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被推跌警署警長供稱,他倒地時以為是「同事間碰撞」,故未有理會,並起身繼續推進。
控罪指出,報稱海員的被告韓卓恒(25歲)於去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署警長X。
即爬起再推進 沒理會

    警署警長X憶述,當晚有超過400名示威者在深水埗欽州街聚集和堵路,他奉召到場築起防線。直至接近翌日凌晨,警方推進驅散示威者時,他突感背部被撞,隨即失平衡向前跌。他形容被撞一刻「好快」,「唔係平時拍膊頭個啲」,惟他「以為係同事間碰撞」,跌倒後便起身繼續推進,未有理會。

    當日以傳媒聯絡隊主管身分當值的女高級督察許育芙供稱,案發時手持警棍跟隨其他防暴警員推進,其間戴黑口罩、穿黑衣的被告突然跑進警方防線內,因對方沒穿反光背心及沒有採訪工具,相信他不是記者,「覺得佢(被告)行為好古怪」,所以一直望住被告。
    許之後見到被告走到X背後,用雙手將他推倒,她隨即大叫「佢襲警,捉住佢」,事後被告由其他軍裝警員制服。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KCCC 29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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