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

3警虐翁判囚 官斥無監察便不忠誠 「幸閉路電視忠誠工作」 監禁17至32月 明報記者

 3警虐翁判囚 官斥無監察便不忠誠

 「幸閉路電視忠誠工作」 監禁17至32月

明報記者   19/12/2020



    3名警員去年6月底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虐打被捕的六旬醉翁,包括多次掌摑、以手及警棍襲擊他下體等,3人因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昨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17至32個月。官斥3人無人監察下便不忠誠地履行警員職責,行為有損警隊及香港國際聲譽,亦動搖了所有人對警方以至法治的信任,幸好閉路電視「忠誠工作」,才可將3人繩之於法。


林卓廷:事主一家從無收警道歉信


    判刑後,事主鍾子華(現年63歲)兩名兒子透過民主黨林卓廷表示,法庭判刑無法彌補事件對其父的心理創傷,其父至今仍須接受心理治療,會繼續向警方民事索償。林卓廷表示,事主一家從無收到警隊或3名被告的道歉信。


     3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26歲)、鄧文謙(25歲)和林易昇(31歲),2018年6月25及26日案發時,首兩被告為軍裝警員;第三被告則為偵緝警員,並於案發後,即2018年8月離開警隊。


斥長虐惡毒 警應抑遏憤怒保持專業


    法官陳仲衡昨判刑時明言必須考慮5個因素,包括:


1. 案發時3名被告均為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負責維護法紀、打擊罪案及保護巿民免受不合法暴力;


2. 事發「紊亂病人休息室」7A房對事主鍾子華來說是安全地方,卻受到首兩被告虐打,在場的第三被告視若無睹;


3. 虐打時間長、毆打方式惡毒和令人震驚;


4. 3人不當行為嚴重損害香港警隊聲譽;


5. 事主受到莫大痛楚,甚至令事主想自殺及患上適應障礙。


    對於辯方求情時解釋,因首被告當日被事主踢到,但從上司得知警方不會向事主採取行動,才私下報復。陳官反駁,這並非惡毒、持續地虐待事主的藉口,強調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若行私刑必須被制止;就算首被告因上司的決定而憤憤不平,亦應抑遏憤怒及保持專業。


    至於次被告稱因與首被告友好,在被觸怒下犯事。陳官表示,次被告不是「好同袍」,最終兩人都要坐囚,更稱若次被告是好同袍,理應用盡方法阻止首被告襲擊事主,但他只是「火上加油」。


批「唯一救命草」袖手冷酷無情


    陳官亦不認同第三被告剛升職、經驗不足下犯案的辯解;又稱他當時是事主「唯一的救命草」,卻選擇袖手旁觀,「冷酷無情地從邪惡的現場一走了之」。陳官認為,警方「團隊精神」與警員職守沒有牴觸,如若第三被告當時忠誠地履行職責,首兩名被告及事主均「早已獲救贖」。


    陳官表示,案件遺憾之處是當無人監察下,3名被告便不履行警察職務,所幸本案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相關警員的行為遭閉路電視拍下。


    陳官決定3人必須判處即時監禁,首、次被告罪責相同,但次被告曾受網上「起底」影響,可獲額外減刑一個月,故判處首被告監禁32個月、次被告31個月;第三被告沒參與襲擊,罪責比兩人輕,又因沒有案底獲減刑一個月,判囚17個月。


【案件編號:DCCC20/20】



不涉社會事件 官:嚴重過「七警案」


    法官陳仲衡昨日判刑時,將轟動一時的「七警案」與本案相比,表示除了控罪不一樣,本案案情更嚴重,因本案並無涉及任何社會事件或公眾示威的背景,涉案63歲退休事主鍾子華亦非因涉及示威而被捕。


    「七警案」即是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務人員被指在金鐘添馬公園的「暗角」,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一案。案中7人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人原被判囚兩年,其後有兩人上訴得直,定罪獲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而本案涉及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最高可判囚7年。


    陳官引述「七警案」在高院上訴庭判辭指出,當時警員在處理「佔領中環」運動,要面對極之困難及具煽動性的場面,其間會受很大壓力,亦需在極度緊張的情况下工作,但無論警員此時面對何種壓力,法庭也不能容忍警員違法用不合理武力對待市民。


求情提因反修例壓力大 官不接受


    根據本案辯方呈上求情信提及,各被告身為警員,於去年的反修例事件飽受壓力,故此才在事主踢到首被告歐國偉下,錯誤地將憤怒及壓力發泄到事主身上。陳官明言不接受這解釋,指出3名被告只是面對一宗醉酒漢襲擊途人及警長的案件,完全不涉示威,與七警案案情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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