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2.20

提游乃強因7‧21受查 林卓廷被捕 明報專訊

提游乃強因7‧21受查 林卓廷被捕 

廉署控違《防賄例》 林:罪名是「鍥而不捨追究勾結」

明報專訊   29/12/2020



    民主黨副主席、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昨早被廉政公署上門拘捕,指他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受調查者身分資料,控以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案件即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林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9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和給予法律意見。根據廉署控罪書,林卓廷涉嫌所披露受查人身分為7.21案發時任職元朗區助理指揮官、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司游乃強,這是廉署首次向外界披露游被查。


准保釋禁離港


    身纏多宗官司的被告林卓廷(43歲)報稱區議員,昨獲准廉署保釋後自行到庭應訊,由黨友兼律師何俊仁代表。他准以2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


    3項控罪指稱,林卓廷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廉署:依法按既定程序調查   林:不起訴警反告投訴人


    廉署在新聞稿指出,廉署早前接獲投訴後,依法並按既定程序調查該懷疑披露事件,其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


    林卓廷在庭外形容自己的罪名是「鍥而不捨去追究7.21警黑勾結」,但他表示不會屈服,又批評廉署調查一年半,至今沒起訴任何一名警員,反而起訴投訴人和傷者。昨有不少聲援者到場支持,包括曾被控相同罪名的社民連吳文遠,梁國雄以及公民黨譚文豪等,有旁聽者於開庭前為林卓廷打氣,向他說「加油」。林卓廷質疑,廉署不應用《防賄條例》控告他(見另稿)。


    翻查資料,7.21事發時游乃強為元朗區助理指揮官。他去年10月初調職至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行動)警司,而7.21事件正由新界北刑事調查部負責調查。


曾三度提游乃強被查


    林卓廷於去年12月30日的記者會上,在反駁警方說法時,提及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正被廉署調查。他於今年1月21日聯同幾名7.21事件傷者召開記者會,他在會上提及被指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調至新界北總區負責調查事件一事,質疑安排存在利益衝突。林卓廷在今年7月16日亦再公開發表有關說法。


【案件編號:ESCC2789/20】



7.21襲擊零警員被控   廉署拒評調查進度


    元朗7.21襲擊事件發生至今接近一年半,外界質疑事件涉「警黑勾結」,至今未有警察被捕。本報向廉署查詢調查進度,廉署表示明白公眾對事件的關注,重複說已成立特別調查小組,專責處理有關個案,但調查仍在進行,加上有相關司法程序展開,現階段不宜評論。


林卓廷穿廉署T恤籲勿忘初衷


    翻查資料,廉政專員白韞六今年回應立法會特別財委會書面提問時,提及在去年8月成立特別調查小組,專責處理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懷疑貪污個案;並提及截至今年2月底,廉署正處理28宗與反修例有關、涉及公務員的懷疑貪污個案,當中26宗涉及警務人員。


    林卓廷去年7月21日到元朗站,被白衣人襲擊受傷及報警,但他其後遭警方控以暴動罪,昨晨另遭廉署拘捕。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時,林批評廉署「淪落成政權的打壓工具」。他下午獲保釋離開廉署時批評,廉署不拘捕警察卻拘捕投訴人,「這是相當可恥的執法行動」,批評廉署由7.21發生至今從未控告任何警察,「完全理解不到為何要拖這麼久,我有很強的理由質疑,是否因政治原因,不敢對一宗證據確鑿、警方與黑社會公然勾結的罪行認真調查」。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昨特意穿上廉署T恤到廉署,呼籲廉署人員毋忘初衷、勿成為打壓異己工具。林卓廷是區議員,現背上9案件控罪。倘區議員被定罪並判處超過3個月的監禁,會喪失議員資格。



條例不涵公職失當 法律界質疑所用條文


    民主黨林卓廷去年底透露,元朗7.21事件期間出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的游乃強,因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林昨日被控披露廉署受查人身分罪。多名熟悉《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的法律界人士均表示,有關條文僅涵蓋披露《條例》下的罪行,如貪污等,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質疑不能用條文控告林卓廷。


    林卓廷昨被捕時質疑,防賂條例條文是指披露《條例》列明的罪行,自言只是指控有警察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應用條例檢控他(《條例》涵蓋罪行見表)。


查錫我:普通法罪行 條文不涵蓋


    曾任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稱,貪污是隱蔽罪行,披露受查人身分條文是為確保廉署調查不受影響,否則會令調查加倍困難。他指出,有關條文是針對貪污相關罪行,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在法律來說,似乎第30條(披露受查人身分)無法涵蓋他(林卓廷)」。


    曾參與多宗貪污案官司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稱,若條例明言不能披露貪污罪行調查,便不能控告披露其他罪名的人,「不能說立法精神是什麼罪行都不能披露,條例不是這樣寫」。他稱控方須證明林卓廷認為自己披露的是貪污罪行。


郭憬憲:如游被控貪污 林或墮法網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若林卓廷只稱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公眾會容易聯想到《條例》所涉的罪行,但林卓廷明言是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曾參與社民連吳文遠披露馮程淑儀換樓案的大律師郭憬憲則稱,條例是針對貪污罪,若當局最終以貪污罪控告游乃強,林或有可能墮入法網、涉披露受廉署調查貪污案的人,但亦視乎法官如何解讀。


    過往同類案件多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吳文遠披露馮程淑儀換樓事件案中受廉署調查,被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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