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錄口供未言指控 工人藏激光筆罪脫
明報專訊 25/12/2021
警員 石家豪 |
去年9月有示威者不滿港鐵將軍澳線停駛,包圍調景嶺站。其間一名工人被指用激光筆射入警車,射中警員面和眼,被控一項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名,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出,警員拘捕及錄取口供時,均無向被告提出有關指控,認為難以置信,又稱警員證供不可靠。
一警前後供辭矛盾
被告李遠發(26歲),被指控去年9月2日凌晨在將軍澳寶順路與唐德衝交界管有一支激光筆。裁判官屈麗雯指出,警員石家豪在首份書面供辭稱,被告用激光筆「射向警車5次」,但案發後4個月的第二份供辭又稱,被告五度用激光筆射向他的面和眼,認為做法不尋常。
屈官又稱,石和另一警員為被告錄取口供時,均無向被告提出有關指控。被告有保持緘默權利,但作為專業的警員,有責任向被告清楚指出檢控基礎,認為兩人證供不可靠,故裁定罪名不成立,並駁回控方充公涉案激光筆的申請,稱「本質上激光筆並非攻擊性武器」。
另外去年10月《禁蒙面法》生效後,街上連日出現示威行動。27歲實驗室助理陳樂文涉在屯門井財街外被警員搜出藏有一支激光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李志豪指出,被告的確可用涉案激光筆照向警員或他人,但「可以做」與「意圖做」並非必然共存;單憑被告的裝束和管有的物品,便推斷他有意傷人,並不穩妥,裁定罪名不成立。
未證圖傷人 男生攜摺刀脫罪
除上述兩被告脫罪,一名現年17歲男生今年年初一晚(1月25日)在旺角區被搜出帶針狀的金屬筆及摺刀,早前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稱,涉案兩件物品雖可用作傷人,但沒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
【案件編號:KTS3008、TMCC453、WKCC13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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